更改民族、性别及变更自然变化项目登记须知
更改民族、性别及变更自然变化项目登记须知
一、更改民族成份。公民个人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可由本人或监护人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书面申请更改。
二、更改性别。确系公民在申报登记、公安机关户口管理工作中造成所登记的性别与公民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
实施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公民,可持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到其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三、变更自然变化项目登记。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户口自然变化项目的申报变更,由本人或户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相关项目的证明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