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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的思考与探索
【2009-09-24】 【阅读:914次】【关闭

注册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经营范围登记则是注册登记中的重要登记事项。我国关于登记的法律、法规虽然不断得到修订和完善,但由于现行的登记管理规定还存在缺陷,导致现行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愿望,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瓶颈”。

一、现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多数企业认为现行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虽然我国近几年来对涉及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都进行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但变化并不大,而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现行的登记管理模式已局部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原因有二:第一,企业在最初申请经营范围时往往不能预见以后全部的经营活动,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般仅限于现有的经营活动,经营中一旦要拓展业务就可能涉及到超范围经营,必须随时根据经营活动的变化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于是,企业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在变更登记上;第二,有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比较大,如“普通机械加工”等,企业在经营中有时不明确自己实际的经营项目是否包含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工商部门严格的巡查监管使他们害怕超范围经营而面临行政处罚或留下不良记录。因此,企业普遍希望对非许可经营项目不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允许企业随时根据市场需求及企业发展状况调整自己的经营方向和经营项目。

(二)涉及前置许可的企业需频繁变更经营范围以保证正常经营。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企业在经营中往往存在涉及的前置许可有效期较短,有的仅有一年,如《木材经营许可证》,林业部门核准的有效期一律为每年的1231日,即使企业是在12月才申办的许可证,有效期也只到当年12月底,由此造成企业每年都必须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企业涉及多项前置审批的,许可证有效期可能不一致,每一个许可证期限到期,企业都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同时,伴随着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企业还得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一系列后续证件的变更。频繁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耗费了企业的精力,增加了企业经营活动的成本。

(三)公司、合伙企业等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的手续相对烦琐。

公司、合伙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等的经营范围都载明于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集体企业章程等文书中,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均会涉及到变更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书。而修改章程、合伙协议等相对烦琐。以公司为例,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时需修改公司章程,而修改公司章程又须征得至少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修改章程必须全体股东同意。所以,公司因开展业务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过按章程规定的股东比例同意,这无疑导致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程序复杂、手续繁多。

(四)、经营活动中行业行政审批过多过滥。

近年来,虽然几经清理,取消了一些行政审批,但仍有大量的行政审批事项分散在各个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中。《公司法》等登记法律法规虽然确立了申请人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原则,但仍然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因此,企业在经营该类项目时,需先取得行业经营资格,再凭此向工商部门申请核准并在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刊载相应的经营项目。而很多行政许可办理时间长,企业往往因未取得行政许可导致无法取得资格而不能签订合同,错失获得业务、获得发展的机会。

二、工商部门在现行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中面临的难题

(一)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方面。

前置审批已是老生常谈,也是注册登记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于精确把握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

一是依据溃乏。目前,国家尚无一个正式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登记中缺乏一个准确、完整的汇总,而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各行各业,国家、部门的法律法规浩瀚如海,登记人员仅凭自身有限的知识、精力和经验不可能全面了解和掌握,这就造成登记人员在对前置审批项目的把关上存在风险和隐患。

二是证照内容不符。按照规定,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应按许可证内容核定。但有些部门对前置许可的核定与工商部门登记依据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表述不同;当一个项目有多个行政许可时,还可能存在相互表述不一。如《卫生许可证》的“KTV包房”,在《文化娱乐许可证》中则表述为“卡拉OK”,消防部门开业前的《检查意见书》又是“歌舞厅”。这给工商部门核定经营范围增加了难度。

三是前置、后置含混不清。有的经营活动仅规定了需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经营,但并未明确先办照还是先办证,登记人员无法确定应认定其为许可经营项目还是一般经营项目,是否需提交相关的许可审批。

四是互为前置。在进行工商登记时有的经营项目被明确规定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登记,但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时该行政机关又规定需先提交营业执照。如经营“气瓶充装”,工商营业执照和《充装许可证》互为登记前置,造成企业两头跑路,无所适从。

(二)新兴行业登记方面。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兴行业、经营活动不断出现,如代客泊车、午托班、静吧、氧吧、兴趣引导(不进行具体项目的培训)、生物质能源开发等经营,而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登记人员在登记中对这些新兴行业应当如何定性,是否应予以登记,如果登记是否需要前置许可等问题,实践中无具体规定可执行。虽然现在提出了“非禁即许,非限即准”,但如果登记后企业在经营中发生重大事故,往往又会对登记人员进行追责。这些都使登记人员处于尴尬的境地。

(三)无照经营监管方面。

某些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由于经营者受利益驱使,在未办理相关前置许可的情况下就进行经营活动,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经营者却因办理前置许可复杂或达不到许可要求不能取得前置许可,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而此类经营者因前期投入成本等问题常常会采取一些过激的手段阻止工商部门强行取缔。经营者办照不符合登记要求无法取得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取缔又缺乏强硬的手段,不仅导致工商部门执法的人身安全风险增大,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工商部门势必被追责。

三、对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的建议

(一)实行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

国家赋予登记机关的职责应为确定市场主体,而不是严格审查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的经营资格,让企业先注册具有合法主体,再申请项目审批。打个比方,就如身份证是证明公民存在而不能保证公民遵纪守法,但公民在社会活动中应当遵纪守法。企业获得市场主体资格后,应遵循所从事行业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若不符合规定的经营条件而经营,由行业主管部门查处。实行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首先有利于企业灵活从事经营活动,其次可减轻工商登记部门的登记风险。此举可极大提高登记效率,改变重许可轻监管(这里的监管主要指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的监管)的现状,引导企业积极规范经营行为。

(二)尽快制定统一的刚性标准。

在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许可,将绝大多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同时定期出台统一的前置许可目录供各级工商登记部门作为登记把关的依据。

(三)放开一般经营项目的登记。

对一般经营项目不核定具体的经营内容,只注明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只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进行登记,同时注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不得经营,在真正意义上达到“非禁即准,非限即许”。

(四)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责。

目前部门间权责不明,为了免责,工商部门还要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注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还要告知企业变更许可证件,为其他部门把关看门。一旦发生事故,第一个被涉及的就是工商部门,火灾隐患如是,食物中毒如是,交通事故亦如是,这显然极不公平、合理。工商部门在充当了其他部门行政许可门神的同时,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成为矛盾的集结点。

总之,经营范围登记管理是一项对人员素质要求高、政策性强的工作。因此,工商部门的登记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市场准入关,维护企业注册登记的严肃性和市场经济的有序性,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