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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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人发〔2009〕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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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人事局
大渡口区财政局
大渡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区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各街镇,驻区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组织:
现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稳定当前就业局势的现实需要,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有关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宣传、服务和引导工作,积极帮助和吸引提供岗位多、见习质量高、促进就业强、社会影响好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中来;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组织要主动开展参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帮助高校毕业生积累职业实践经验,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各街镇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组织本辖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踊跃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尽快实现就业。
二、区人才交流机构要按照《通知》精神,积极向有关单位做好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引导更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组织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组织更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要免费为参加就业见习人员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户口挂靠等服务,积极为见习期满仍未就业的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推荐、就业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测评等后续配套服务。同时,要严格按“四检查两公示一监督”要求,督促见习基地履行见习协议手续签订,检查见习基地见习带教情况,积极帮助见习基地申领财政补助。区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投诉电话:(023)68903940,接受社会监督。
三、见习基地要严格按照市《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大学生就业见习中培训和管理工作,严格按要求申领补贴,自觉接受市、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的发生。
四、根据《通知》要求,区人事局等五部门原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渡人发〔2009〕34号)即行废止,具体办法按市《通知》执行。
附:《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大渡口区人事局 大渡口区财政局
大渡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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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09〕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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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71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其积累职业实践经验,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现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09年-2011年,组织3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建设一批提供岗位多、见习质量高、促进就业强、社会影响好的就业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见习后促进就业率达到85%以上,其中见习留用率达到20%。
二、见习对象
两年内未就业的重庆籍高校毕业生、在渝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毕业学年在校生。
三、基地设立
(一)设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每年能够提供10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和服务含量的就业见习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见习毕业生比例不低于20%。
(二)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向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填写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1),提供见习单位简介、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区县(自治县)人才中心初审合格的,提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统一授予“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见习基地期限为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挂牌。
四、见习实施
(一)信息发布。根据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才中心通过重庆大学生就业网、区县政府人事局网和新闻宣传媒体向社会发布。
(二)见习报名。自愿参加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失业登记证(未办理失业登记证的,可到市和区县人才中心填报就业失业登记表)或学生证到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参加现场报名,也可持以上证件到见习基地报名或登陆重庆大学生就业网进行网络报名。
(三)供需对接。市和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毕业生现场、网络报名信息审核后,统一归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库,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推荐参加面试和召开专场供求洽谈会,帮助毕业生和见习基地实现供求对接。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由见习单位与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附件2)。
五、见习服务
(一)见习基地应在毕业生参加见习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上报见习生花名册和见习带教计划,安排指导老师做好见习生带教、日常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为每位见习生按月发放不低于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一次性购买5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妥善解决见习工作中产生的问题。毕业生见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生出具考核鉴定(附件3),按规定比例留用见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二)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加强见习政策宣传,为见习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户口挂靠等服务,采用“四检查两公示一监督”方式检查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即检查见习协议签订情况、检查见习生在岗情况、检查见习补助领取情况、检查见习带教情况、公示见习人员名单、公示基地补贴,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见习期满仍未就业的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推荐、就业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测评等后续配套服务。
六、基地补贴
(一)补贴标准:基地补贴按参加见习人员每人每月300元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每人50元标准。
(二)补贴程序: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向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申报领取补贴:(1)《见习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4);(2)《见习基地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5);(3)见习人员考勤表;(4)见习生签字领取生活补助表;(5)毕业生报名材料;(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区县(自治县)人才中心对初审合格的,提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经核定后直接拨付给见习基地。
(三)见习基地要严格按照见习规定申领补贴,自觉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自7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开展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7〕163号)。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附件:1.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3.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4.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补贴申请表
5.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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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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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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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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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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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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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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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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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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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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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情况 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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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 岗位 |
岗位名称 |
专业要求 |
学历要求 |
人数 |
见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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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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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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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位情况简介应有企业生产规模,近三年来的经营状况,技术力量水平等介绍(可另附页);审核意见加盖市或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印章。
附件2: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
依据《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甲方与乙方就有关就业见习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 见习岗位,并安排专门指导人员。
2、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参加就业见习,服从带教老师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
3、乙方在甲方的见习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甲方支付乙方生活补助标准为 元/月,并按月支付。
5、见习期间,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补贴。
6、见习期满,见习协议终止。甲方应为乙方出具《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经双方协商决定乙方被甲方留用的,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相应社会保险。
7、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落实见习岗位、发放生活补助等,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可向市或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
8、如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无正当理由脱离见习岗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9、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解决。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或区县人交流服务中心一份备案。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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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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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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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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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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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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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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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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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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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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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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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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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教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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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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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事 工作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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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单位评价及结论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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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各执一份,交市或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份备案。
附件4: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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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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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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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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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毕业生人数(名) |
见习基地补助标准 (元/人·月) |
申请见习补助总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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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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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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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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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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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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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初审意见加盖市或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印章;复核意见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
附件5: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
就业见习基地名称: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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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生源地 |
毕业时间 |
毕业院校 |
所学专业 |
见习岗位 |
见习期限 |
见习 月数 |
生活补贴 标准 (元/月)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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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盖章) 初审:(盖章)
注:初审意见加盖市或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印章;复核意见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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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 转发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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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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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人事局办公室 |
2009年11月2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