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发展大讨论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便民服务 > 企业办事 > 劳动用工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2010-01-07】 【阅读:1975次】【关闭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制度,在此强调一下试用期制度的几个问题:(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试用期的身份而限制劳动者应享受的劳动权利,诸如获取劳动报酬、休息、参加工会等,不能将试用期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多长,都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也不允许签订所谓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