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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一次性退职补偿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
【2010-03-08】 【阅读:699次】【关闭

    个人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解聘收入。这种情况适用于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对个人取得的这种解聘补偿收入按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是:个人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几年算几个月。
    现举例如下:某公司因机构改革要精简张,员工张在公司工作了五年,公司与张解除劳动合同,张取得退职补偿费9万元,张属解除劳动合同取得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上年当地平均工资为20000元),公司在向其支付上述款项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为60000元,超过标准30000元,只就30000元部分征税,张工作了5年,以5年为工作年限分摊30000元,30000÷5=6000元,以6000元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为(6000-2000)*15%-125=475元,张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475*5=2375元。(上述解析如有不妥之处以具体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