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一次性退职补偿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解析(二)
个人提前退休从用工单位取得的补偿费收入。这种情况是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对已有一定工作年限,但又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个人实行内部退养,等达到退休条件再办理退休手续。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按国税发[1999]58号文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是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现举例如下:某公司因机构改革要精简王,员工王还有五年就可办理退休,单位为王办理了内退手续,王取得补偿收入6万元,当月工薪2000元。公司在其支付上述款项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为:王属办理内退取得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先按5年平均分摊60000÷(12*5)=1000元,然后确定税率(1000+2000)-2000=1000元,税率为10%,最后合并当月工资和补偿金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为(60000+2000-2000)*10%-25=5975元。(上述解析如有不妥之处以具体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