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2条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不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
2、根据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