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分局“八严”整治药品零售经营
为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根据市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大渡口区分局2010年继续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全年的监管重点,采取八项措施,强化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
一是严查药品从业人员资质条件。即严查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是否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是否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二是严查批发或挂靠等非法经营活动。严格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药品批发或挂靠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药品批发业务活动,严查超范围经营和出租、出借或转让柜台等违法行为。
三是严查购进票据的管理。严格要求企业购进药品必须索取合法票据,并要求票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四是严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严格要求企业根据经营品种必须配置调节温湿度、冷藏的设备,药品储存应符合温湿度等相关要求。
五是严查非药品销售分区管理。严格要求营业场所内非药品必须单独设区销售,药品与非药品销售柜台不得混放,并有明显标识和隔离措施。
六是严查非法药品广告。严格要求企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的非法药品广告,严查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广告的非法宣传。
七是严查处方药分类销售管理。严格要求企业遵守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并将处方留存或予以登记备查。
八是严格企业诚信自律管理。加强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准入审查、GSP认证跟踪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记入药品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企业评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