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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煤矿关闭中有关所得税规定
【2010-04-07】 【阅读:592次】【关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对煤矿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捐赠方凭接受捐赠的政府部门向其开具的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