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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申请指南
【2007-01-27】 【阅读:2090次】【关闭

一、申请的条件:

    凡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大陆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

二、申请的渠道:

    1、凡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居民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也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分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的,如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三、申请的手续:

首次申请,除七十周岁(含)以上和未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外,其他人员必须本人亲自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表。再次申请,可委托亲友代办申请。

    (一)、领取申请表:户口在我市的居民可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

    (二)、填写申请表:须用蓝、黑墨水填写,各项目的填写必须真实完整。

    (三)、递交申请表:须提交本人近期二寸彩色(规格:白色底版,深色上衣,头部尺寸:长28-33毫米,宽21-24毫米,正面免冠)照片二张,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材料均以A4规格复印各一份,同原件一起交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身份证和户口页项目不一致的,请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查更正)。

    2、《台湾地区旅行证》(若是《台湾地区逐次加签旅行证》,还需提交有效签注页复印件);

    3、应邀前往台湾的,还需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4、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5、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的无须提交单位意见)。

6、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 再次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的:只需填写申请表,交回有效证件;提交《台湾地区旅行证》;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