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示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6]548号)第三条“关于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问题”第三款“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前由购房人交缴,实现购房人直接交缴。为方便广大群众,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设立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柜台,直接收取购房人缴交的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并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缴凭证”的规定,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我区从2007年1月1日起,凡所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自行到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直接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交缴柜台设在房管局二搂交易所收费窗口)。收取标准:非电梯房按购房价的2%、电梯房按购房价的3%。
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