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开发票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代开发票申请。
1.自行申请。申请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除外)或个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发生经营业务的合同、协议或付款方的书面确认材料;
对个人每次申请代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小额劳务只提供身份证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第一次申请代开发票之后,只出示证件原件(或原件副本),经与信息系统中存储的纳税人电子信息查验无误后,即可退回纳税人,纳税人不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依据申请人代开发票服务内容的不同,增加相应的证明材料:个人出租住房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法定或政策性减免税的,应提供减免税批复或证明材料;符合不预征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代开发票账务核算情况证明》;申请开具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提供本项业务所对应的成本费用资料;自然人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应提供自备运输工具证照的复印件。
2.集中申请。同类劳务提供者众多、额度小(如代售充值卡、代理保险等),不便于由单个申请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可由付款方申请集中代开发票。申请集中代开发票的单位,应在提出具体开票申请之前,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办理《委托代征证书》,提供《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集中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经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逐级报批区县局审批同意后,确认其取得集中代开发票资格。集中代开发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同类劳务提供者众多(单月劳务发生次数在50笔以上),持续时间长,单笔劳务额度小(在1万元以下)。
(2)账务核算真实,能够准确提供所支付劳务的明细信息。
(3)能够按照本通知的标准和要求准确计算应代征税款,并及时足额入库税款。
集中代开发票申请人具体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提供《支付劳务费用明细表》和《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二)受理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一致的,方可受理。
(三)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代开各类劳务费、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发票金额单次或月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实行按实征收。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办人录入相关数据,向申请人出具《文书受理通知书》。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相关人员办理税款结算,经按代开发票权限和程序审核后,申请人凭《文书受理通知书》到办税服务厅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款结算和审核程序。
(四)征收税款。代开发票经办人应根据申请人类型以及服务内容,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企业适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个人适用)》的标准执行。实行按实征收的,依据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相关人员办理的税款结算手续征收税款及其附加费。
(五)发票填开。
二、代开发票种类
代开发票种类包括“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申请人申请代开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分别适用前述发票,申请人申请代开上述以外业务的,适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10mm×139.7mm规格)。
本规定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49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