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发展大讨论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便民服务 > 个人办事 > 婚姻登记
办理未婚证明  单身证明须知
【2009-04-29】 【阅读:4417次】【关闭

    依据民政部民办函(2004)32号文件实施
    受理未婚证明(单身证明)申请的条件;
    一、当事人户籍地在本婚姻登记处辖区内;
    二、当事人系未婚,单身(离婚,丧偶);
    三、当事人需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当事人需带近期免冠照片2张;
    五、办理单身证明还需提供离婚证或丧偶证明;
    六、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提出申请,填写声明书;
    七、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未婚(单身)证明的委托事由,并声明未婚或单身,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