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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须知
【2009-04-29】 【阅读:2136次】【关闭

    依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实施
    一、离婚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男女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辖区;
(二)夫妻双方完全自愿离婚;
(三)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四)夫妻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理由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2寸各2张;
(四)离婚协议书(一方式三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登记处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女方不同意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