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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须知
【2009-04-29】 【阅读:2384次】【关闭

    依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实施
    一、结婚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二、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男女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辖区;
(二)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三)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男女双方无禁止结婚的疾病;
(六)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七)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
(一)男女双方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男女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3张;
(三)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或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及判决生效证明)。
    四、办理结婚证所提供的证件注意事项:
(一)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薄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正。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薄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婚姻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渝价(2001)1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结婚证工本费 对 9元
离婚证工本费 对 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