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摩托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区政府决定,从2010年7月12日起,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摩托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大渡口区全区范围内。
二、整治重点:无证驾车、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非法营运、超载、非法加装遮雨伞、二轮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戴头盔、闯红灯、逆向行驶、乱停乱放等摩托车违法行为。
三、整治方式:由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摩托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整治摩托车违法行为,规范摩托车行车秩序。
四、整治对象:
(一)驾驶拼装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三)摩托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四)擅自改变机动车和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五)阻碍执行职务的;驾驶摩托车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六)驾驶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七)未按规定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不合格的;
(八)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九)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信号行驶的;
(十)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摩托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摩托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十二)乘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五、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使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道路客运活动,违者由交通执法部门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依法给予惩处。
六、鼓励群众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摩托车违法行动,对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投诉举报电话: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 68832919(二十四小时)
区交通执法大队 68835490(白天)
68835400(二十四小时)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