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大渡口区“十二五”规划公众建言活动的公告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便民服务 > 个人办事 > 户籍管理
出生(收养)申报入户须知
【2007-03-09】 【阅读:1524次】【关闭

    一、申报新生婴儿入户。
    申报新生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常住户口,可持如下证明材料等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收养子女入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未落户子女入户,收养人可持如下证明材料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区县(自治县、市)以上民政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的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