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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7-03-22】 【阅读:1557次】【关闭

 

大渡口府发〔2006〕87号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林业工作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林权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5〕109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区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我区现有林业用地面积2.8万亩,森林面积2.3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万亩,天然林1.3万亩)。活立木总蓄积50732立方米,林业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林业发展中的问题也开始显现,林业产权制度中存在的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的发展和林农的增收。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森林经营收益的提高,群众经营森林、社会各界投资林业的意愿日益强烈,还山于民、加快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森林资源流转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要使我区林业进一步发展,就必须顺应形势,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
    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对于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破解我区森林资源保护力量不足、林业产业不发达、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滞后等难题,提高林业部门服务质量和行政能力,提高林业科学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镇、各部门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提高对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抓住机遇,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
    二、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按照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要求,以保护森林资源和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充分调动全区社会的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各种林业生产要素向林业的有序流动,建立起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之间多元化的责、权、利相统一的林业经营管理新机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围绕“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的基本思路,进一步理顺和明晰林业产权,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规范森林资源管理,保护林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健康发展。用2—3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区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的林业产权制度。
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治林。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保障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二是坚持生态优先。在不破坏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林业产业,增强林业综合实力。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林农和业主的意愿,做到林权改革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坚持利益兼顾。在防止国有森林流失的前提下,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利益分配关系,保障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五是坚持分类指导。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森林资源的不同情况,林农和业主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六是坚持有序推进。做到林权制度改革与其他林业改革相结合,先易后难,重点推进,不赶进度,不走过场,确保林权制度改革的质量。
    三、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全面落实林权,统一颁(换)发林权证
    对权属清楚并已颁发林权证的,要切实保护林主的合法权益;凡林主自愿申请更换的,可及时换发国家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颁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解决、明晰,并尽快核发林权证。
    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对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较好山林,可以继续保持稳定并不断完善。尚未落实林权的,可采取山林均摊或折股量化等方式明晰山林权属,林权到户,集中管护,以确保“山者有其权”。对零星分散的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采取承包、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集体林地经营方式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确定,其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集体林地确权到户后要及时核发林权证。退耕还林后,及时依法核发林权证,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应保持权属稳定。原承包户去世后无继承人的,由集体收回林地,按集体林重新落实林权;继承人户口在本镇的,林权落实给继承人;继承人户口不在本镇的,经与继承人协商,可依法流转,确定新的权属所有者。原承包户外迁后,将林地转让给他人并签订了协议的,按协议落实林权;外迁时转包给他人的,权属落实给原承包人;外迁时既没转让又没转包给他人的,经与外迁户协商同意,可由集体收回林地,重新落实林权。凡明确权属的,要重新核发林权证。
    对业主(大户)承包集体荒山造林以及受让林地、森林、林木的,可以按协议确定的权属给业主(大户)或受让方核发林权证。对原林权所有者分家后,按分家时家庭成员签订的有关协议,落实林权,核发林权证。对未列入退耕还林工程由农户自发退耕后变为的林地,经农户自愿申请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核发林权证。对联营造林的,原则上林权证落实给原林权拥有者,联营造林收益按双方协议落实。已成建制农转非的集体林地,参照土地征收管理的规定处理。
    全区确权发证工作本着“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用2年时间完成。
    (二)做好森林区划,实行林业分类经营
    要按照森林分类区划工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生态作用、立地条件、林分质量以及农民意愿等因素,将林地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
    对公益林区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优良种苗开发推广等公益性建设,各相关部门及镇要大力扶持。鼓励林主在公益林区从事森林旅游开发、林副产品开发和林下种植活动。要逐步建立生态公益林使用者、直接受益于生态公益林的供水、风景旅游、林地矿产开发、征占用公益林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的制度。
    对商品林划分要进行严格的界定。凡划为商品林的,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并绘制造册,且不再安排管护经费,由林主自行管护。对划定的商品林区,要依法放开搞活。凡经营商品林规模1000亩以上的经营实体或大户,以及新建的速丰林和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可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决定采伐周期,单独编制采伐计划,其采伐限额、采伐方式、采伐年龄等可依据经批准的经营方案确定。对在享受退耕还林政策以外的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营造的林木,不纳入林地和采伐指标的管理,可自主采伐。对林农个人经营的商品林,在符合规范和政策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商品林采伐指标,并允许采伐木材进入市场流通。
    (三)完善流转机制,促进森林资源有序流转
    森林资源流转必须符合以下前置条件: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自主、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流转;受让方采伐林木必须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严格审核,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集体和个人营造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是否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森林资源流转实行分级登记和审批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流转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以上两类森林资源的流转由区农林水利局凭转让协议办理变更手续。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区农林水利局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要由市林业局依法审批或报批。
    完善森林资源流转手续。森林资源流转要签订流转合同或协议,明确流转资源状况、位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的时间、违约责任。流转的时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70年。
    加强森林资源流转资金的监管。森林资源的流转资金应主要用于发展林业事业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审计、财政、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资金不被挪用和截留。
    凡依法进行的森林资源流转,受让方可在受让林地内依法修建一定数量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可实施与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相符的森林保护有关建设项目,林业部门对受让方自筹资金实施的建设项目审批从宽。
    四、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转变工作职能,切实规范林权管理
    规范林权管理,是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保证。林业部门要转变职能,由重审批向重监管、服务方向转变,努力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全面提高林业管理水平。
    要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逐步将林业部门的服务职能分离出来,建立健全林权登记中心、林业科技法律咨询中心、林业劳动力培训中心以及森林旅游规划设计、林产品信息服务等机构,搭建林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开展一站式服务,简化手续,简化程序,为林业经营者提供全方位、系统化的服务。
要加强森林安全保护体系建设。积极实施森林资源监测网络工程,建立起林权证核发、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森林防火以及病虫害预测预报等监控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抓好森林防火隔离带建设,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控制林业有害生物成灾和蔓延。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有效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要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以森林公安为主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逐步建立区林业部门直管的林业片区执法队伍。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实现林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统一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二)坚持依法治林,落实林业配套政策
    依法治林,是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各镇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允许业主对依法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自主经营,允许转让和继承。创办、领办林业科技型企业的事业干部和林业科技人员等,5年内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其间愿意回原单位的,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入股,按参与市场开发获取股份分成。
    鼓励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实施森林抚育管理。对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在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监测、林火管理与控制及主要林副产品加工转化等关键技术方面,各镇应给予扶持。
    (三)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对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1、林权改革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政府成立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镇要相应成立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工作人员、负责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专项经费来保障工作的开展。此项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今年,区政府将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各镇政府的年度林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2、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各镇要认真开好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广泛宣传林权制度改革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群众的思想顾虑。对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内容包括林地林木确权发证的政策、程序、制图填证规范和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原则、标准、调查技术等。
    3、加强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督促、检查。为保证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按时推进,区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导工作组,到各镇巡回督促检查、指导,及时了解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动态,促进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4、为保障林地确权发证和森林分类区划质量,我区统一聘请市林业规划设计院为各镇开展林地发证绘图和林地分类经营区划调查,解决各镇林业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各镇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保证林权确权发证和分类经营区划外业调查工作进度和质量。林权制度改革后,原有对林业扶持政策保持不变,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严防借林权制度之名,乱占林地,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五、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度安排
    (1)2006年1—5月编制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成立领导小组。
    (2)2006年6—8月广泛宣传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召开工作会议,全面普查林地和权属情况,开展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外业工作。
    (3)2006年11月完成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外业、成果编制及评审。
    (4)2006年12月底全面完成退耕还林地、国有林地、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商品林、国家重点公益林和业主(大户)造林的确权工作,并颁(换)发林权证。
    (5)2007年,全面完成地方公益林和其他尚未确定权属的林地、森林、林木的确权工作和发证任务。
    (6)2008年查漏补缺,完善相关制度工作。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林业  改革  意见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8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