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旧城改造优惠政策
凡是基本符合渝府发〔2001〕 41号、渝建发〔2001〕147号、渝建发〔2002〕170号规定的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支持并大力协助其申报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市里危旧房改造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再给予以下优惠:
(一)凡在我区从事旧城改造的房地产企业,享受市地税局《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56号)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区财政所得部分按10%提取社会发展资金后全额返还。
(三)确因用地限制,其绿地率无法达标的项目,经区规划、建设等部门同意,由区建委指定异地建设相应的公共绿地补足。
(四)凡区属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涉及区属部门和单位的经营性收费,一律按低限收取。
(五)拆迁单位除必要的工作经费外,免收一切规费和服务费。
(一)凡在我区从事旧城改造的房地产企业,享受市地税局《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56号)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区财政所得部分按10%提取社会发展资金后全额返还。
(三)确因用地限制,其绿地率无法达标的项目,经区规划、建设等部门同意,由区建委指定异地建设相应的公共绿地补足。
(四)凡区属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涉及区属部门和单位的经营性收费,一律按低限收取。
(五)拆迁单位除必要的工作经费外,免收一切规费和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