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推进商贸流通服务业的现代化,强化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把商贸流通服务业培育成我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建立商贸流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从2005年起区政府安排商贸流通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60万元,每年可按财政可支配财力适当增加,集中用于商业业态调整补助、引进大型商贸流通服务企业以及有重大贡献的商贸流通服务企业的奖励。
二、积极调整完善商业业态
(一)对在我区兴办大型现代购物中心和仓储式商场、百货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区财政将其第一年缴纳税收区级实得部分的30%奖励企业。
(二)在我区兴办连锁企业,凡符合连锁经营条件,所得税报市国、地税两局审批,按15%税率征收;连锁企业的总部和配送中心设在我区的,区财政将其前三年缴纳税收区实得部分的30%奖励企业。
(三)我区商贸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的,可申请结构调整资金专项补贴。
(四)进入区统一规划的专业特色街和批发市场经营的企业、专业店、专卖店、特色店,店名店貌有品位,依法经商,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良好,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在企业评比、广告设置和灯饰用电、停车、市政设施配套等方面优先支持。
三、加快物流产业的发展
(一)落户物流园区,经区政府批准确定的重大物流项目用地,并按国家规定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根据《大渡口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和《大渡口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按以下类别实行返还:
1.港口、码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区级实得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扣除10%的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建设支出后,余额部分的100%预算给大晟资产经营(集团)公司,由大晟资产经营(集团)公司收到款项后即拨付给物流园区,专项用于该项目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
2.加工配送中心建设,区级实得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扣除10%的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建设支出后,余额部分的80%预算给大晟资产经营(集团)公司,由大晟资产经营(集团)公司收到款项后即拨付给物流园区,专项用于该项目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
3.专业交易市场和仓储设施建设,区级实得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扣除10%的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建设支出后,余额部分的60%预算给大晟资产经营(集团)公司,由大晟资产经营(集团)公司收到款项后即拨付给物流园区,专项用于该项目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5年内区政府每年将物流园区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区财政所得部分的10%返还给物流园区管委会,建立物流园区发展基金,用于园区的发展、招商引资、对物流企业的奖励和重大项目贷款贴息等。
(三)市里出台关于加快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后,按其规定执行。
四、加强旅游休闲业的培育
(一)在我区投资兴建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照《大渡口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和《大渡口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区级实得土地出让金和城市配套费在扣除10%的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建设支出后,余额部分全部预算给大晟资产经营(集团)公司,由大晟资产经营(集团)公司收到款项后即返还给项目公司,专项用于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二)在我区创建、新建三星级酒店的,区财政将其前两年新增税收区级实得部分的20%奖励企业;新建四、五星级酒店的,区财政将其前三年缴纳税收区级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将后两年缴纳税收区级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三)对在我区兴建度假村、观光生态园,且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的项目,享受有关农业开发的政策。
五、进一步支持餐饮业发展
(一)对入驻区统一规划的专业美食街的餐饮和与餐饮配套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其广告、灯饰、招牌用电享受灯饰工程用电优惠。
(二)支持建设、改造停车场、停车港,区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顾客停车方便,需在次干道公共场地停车的,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前提下,由区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临时停车场(港),实行按点定位管理。
六、加强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一)对我区农贸市场实施农改超的企业,可在工商管理、建设、停车、市政、卫生防疫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在建胜、跳磴镇农村地区兴办超市的免收一切区级行政规费。
(三)按照规划建设的社区商业服务中心享受《关于加强社区服务业管理的通知》(渝民发〔2002〕3号)文件中的优惠政策。
(四)吸纳我区“4050”人员就业的商贸流通服务企业,享受重庆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72号)文件中的优惠政策。
七、大力扶优引强
(一)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引进零售、餐饮、娱乐大企业(3000平方米以上),将所引企业前两年上缴税收区财政新增部分的20%奖励给出售或出租房屋产权的房地产开发商。
(二)引进世界500强中的商贸企业和中国商业企业10强或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对开发商和引进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可另给予奖励和更加优惠的政策。
(三)每年由区商委、区统计局联合发布区域零售、物流、餐饮等十强企业,并给予表彰奖励。获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进一步改善政务服务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发展,简化办事手续,优化服务。
(一)在我区兴办连锁企业,除药监部门实行一店一证外,工商行政、卫生、文化、新闻、烟草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办理。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物流配送车辆给予上下货物方便,需在干道和其它公共场所停靠的可实行按点定位管理。
(三)对进入特色商业街的企业,区政府相关部门要主动上门、简化办理各类证照。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执法单位依法到特色商业街和二星级以上酒店及十强商业、物流、餐饮企业检查,事后应报区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备案。
(四)凡在我区举办展销会,一律不收区级各类行政规费。
九、确保政策的落实兑现
(一)商贸结构调整资金专款专用,由区商委提出具体计划,区财政局审核,报区商贸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使用。
(二)十强企业的评比、奖励由区商贸发展领导小组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符合奖励和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在次年3月份前向区商委提出书面申请,区商贸流通发展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以上政策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从其规定。此政策由区商委负责具体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