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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2007-03-22】 【阅读:2482次】【关闭

大渡口府发〔2006〕158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9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职能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的职责
    (一)成立大渡口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对全区的招投标工作进行总的监督和管理。
    (二)区发改委负责对全区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拟定与招投标相关的综合性政策;严肃查处不按核准的招标内容进行招标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
    (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应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在场外交易的行为,受理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投诉。
    (四)区农(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受理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投诉。
    (五)区财政局负责对未达到招标标准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技术服务、大宗材料设备采购的监管工作,并根据区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下达政府采购任务书。
    (六)区监察局全过程参与本区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察招投标活动中相关参与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
    二、明确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招标方式
    在本区管理的项目中,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实行公开招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三、严格公开招标,规范审批程序
    区发改委在审批、核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应同时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项目法人应按照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若招标内容发生变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发展改革委重新核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理由,项目审批部门不得确定为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
    凡属政府投资项目或政府融资、担保以及政府土地收益用于投资的项目,需采用BT、BOT方式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BT、BOT融资单位,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必须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理由,同时由项目审批部门转报区政府审批。
    四、严格公告发布,提高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
    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公告送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首先应在《重庆商报》和“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上发布招标信息,此外也可在相关行业部门要求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凡确定为公开招标或采用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不论是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都必须进入重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进行场外交易。
    五、切实加强监督,完善招投标监督和备案机制
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区发改委、区建委、区交通局、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
    (一)对未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招标标准规模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按照重庆市建委制定的小型项目公开竞争性发包简易招标程序办理,由区建委负责监督管理。
    (二)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相关职能部门应到场监督。在开标、评标时,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区监察局和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到场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区发展改革委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送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建设 工程 招标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4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