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府发〔2007〕45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大渡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大渡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5〕102号)以及《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指导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以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坚持“自愿、互助、公平、服务”基本原则,鼓励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农民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规定的权利,未参加者不得享受合作医疗有关待遇。
第二章 参加新农合的对象、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为辖区内具有农村户籍的居民。
第五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享有如下权利:
(一)享有新农合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获得新农合医药费用补偿;
(三)有权对新农合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未按新农合的规定获得应有补偿申请复核;
(五)有权参与新农合的监管;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应尽如下义务:
(一) 遵守新农合的制度规定;
(二) 按时缴纳新农合个人缴费资金;
(三) 保证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四) 举报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个人和单位;
(五) 积极宣传新农合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六)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新农合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区、镇分别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村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村合作医疗工作小组)。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主要由各镇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人口计生、民政、财政、农水、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区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管办),为常设机构,归口区卫生局管理。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镇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行政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主要由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卫生院等负责人组成。各镇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合管办),主任原则上由镇政府行政分管领导担任,各镇合管办应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2名。
第八条 区合管委和区合管办职责:
(一)区合管委职责:
负责制定新农合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新农合的实施方案,并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负责新农合的组织实施,开展宣传、筹资、检查、考核和监督工作;
负责制定资金预算、决算和监管;
协调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
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
向社会公布新农合有关管理和运行情况;
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政策制定新农合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区合管办职责:
拟定新农合的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年度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拟定新农合的管理规章制度;
处理新农合工作的日常事务;
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按规定终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据;
接受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
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制定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制度;
协调相关部门工作;
向区合管委汇报工作;
执行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镇合管委、镇合管办和村合作医疗工作小组职责为:
(一)镇合管委职责:
负责本镇新农合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镇合管办职责:
负责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筹资(含参加新农合人员的信息录入)组织工作;
执行区合管办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监督镇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额度,防止超支;
收集整理和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信息;
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
完成区合管办和镇合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村合作医疗工作小组职责:
在镇合管委的指导下,负责本村新农合的宣传、动员、基金筹集等工作。
第十条 单独核定区合管办人员编制,人员依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进行管理。镇合管办工作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
第四章 新农合基金筹集、分解及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 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为:每年农民个人缴费10元,重庆市财政按辖区参合农民数每人补助10元,区财政按辖区参合农民数每人补助20元,镇财政按参合农民数每人补助10元,共计每人50元。以后如有变动,以中央、市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对象,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在每年12月10日(2007年为5月20日)前向户口所在地镇合管办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并办理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在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前提下,每年定期由镇政府组织村、社干部入户收取。
农民自行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由各镇合管办统一于每年12月15日(2007年为5月25日)前上交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参加合作医疗,由镇民政部门进行认定并代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只有完清相关手续的农民,才能正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逾期不报的,区合管办当年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建立专账。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基本原则为: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区级统筹,乡镇协管;总量控制,超支分担;额度扣减,节余统筹。
(一)专户储存,封闭运行
由区财政局在当地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区财政局负责基金收支,区合管办负责审核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封闭管理,农民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均缴存到基金专户,基金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核报销的医药费用支出和保险公司的大病补充保险金支出。基金支出实行双印鉴管理,每次支出需经区合管办和区财政局加盖公章后,方可由基金存储银行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
(二)区级统筹、乡镇协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区合管办和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各镇政府协助管理新农合基金。
(三)总量控制、超支分担
区合管办根据各镇参合农民人数、基金统筹分配标准使用基金。如住院统筹基金出现超支,由区、镇财政、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区合管委确定。
(四)额度扣减,节余统筹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额度从基金使用额度中扣减。当年节余的基金由区合管办结转至次年统筹使用。如节余基金充足,由区合管委研究决定对当年住院大病病人进行二次补偿。
第十六条 基金分配及使用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图示
(一)风险基金提取和管理原则:区合管办提取基金总额的10%(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5元)作为风险基金,其中提取基金总额的5%(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2.5元)作为大病补充保险金,交由保险公司用作大病补偿赔付,具体赔付办法由合管委与保险公司签定合同为准;提取基金总额的5%(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2.5元)作为风险储备金,用于基金超支赔付;
(二)大病统筹基金提取和管理原则:区合管办提取基金总额的60%(按参加人数每人每年提取30元)作为住院大病统筹基金;
(三)门诊统筹基金的提取和管理原则:区合管办提取基金总额的30%(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提取15元)作为门诊统筹基金。
第十七条 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在实施本细则的同时,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新农合基金的补偿管理
第十八条 门诊统筹基金补偿管理:
凡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每年每人门诊药费累计报销限额15元。
第十九条 住院大病统筹基金补偿管理:
住院医药费报销:实行起付线、按规定比例报销和补偿累计限额管理。在起付线内的医药费,由病人自付;超出起付线部分,符合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区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40%、重钢总医院30%、区外定点医疗机构15%。
每次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为:区属定点医疗机构300元;重钢总医院500元;区外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大渡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比例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区属定点医疗机构 300元 40%
重钢总医院 500元 30%
区外定点医疗机构 800元 15%
全年每人累计住院报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超过1万元的,由保险公司给予一定数额的大病补偿赔付。
第六章 新农合报销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医药费用的报销依据及程序:
(一)门诊费用报销:
1、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村卫生室就诊,凭合作医疗卡、处方到镇卫生院合医办按限额报销医药费,也可由乡村医生代办报销医药费事宜;
2、在区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由医疗机构垫付可报销部分,农民只交纳自付部分;
3、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报销门诊费用。
(二)住院医药费报销:
1、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垫付可报销部分,农民只交纳自付部分。
镇卫生院每月20日前将补偿有关资料上报各镇合管办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2日前向区合管办上报补偿费用情况及相关资料;经区合管办抽查审核后,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中直接拨付到镇卫生院。
区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22日前直接向区合管办上报补偿费用情况及相关资料。镇合管办进行网上审核。经区合管办抽查审核后,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中直接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2、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先垫付,然后凭身份证、合作医疗卡、转院证明、医药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入院证明等资料,到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合医办报销医药费。
(三)参加新农合的外出务工人员(指大渡口区境外务工)凭务工地镇(街)及其以上医院住院费用微机打印发票、住院费用微机明细清单、出院证及务工单位证明或暂住证到户口所在镇合管办签字同意后,到镇卫生院合医办按十九条之规定(对应区内定点医院级别)报销。外出务工人员门诊医药费暂不报销。
第二十一条 区合管办暂定以下医疗机构为定点医疗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大渡口区定点医疗机构
(一)区内定点医疗机构:
1、合格村卫生室
2、区属定点医疗机构:
(1)大渡口区第一人民院(八桥镇卫生院、跳磴镇卫生院)
(2)大渡口区第二人民医院(建胜镇卫生院)
(3)大渡口区中医院
(4)长征医院
3、重钢总医院
(二)区外定点医疗机构
1、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3、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西南医院、新桥医院、大坪医院)
第二十二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大渡口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如需转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由转出的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开具签名的转院证明。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因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杀、犯罪行为及酒后闹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未经批准转诊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
使用的非基本用药及非规定诊疗项目目录的费用;
器官移植、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
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费用;
其它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实施办法中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医药费用
(一)医药费用的增长幅度要控制在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以下;
(二)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执行。使用非基本用药目录和非基本诊疗项目时,应征求患者及家属意见,并让患者或家属签字;
(三)实行门诊单张处方限额、限量制度,标准另行制定;
(四)实行药品统一采购,最高限价制度;
(五)实行单病种付费制度,由区合管办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商请由同级人大(政协)分管领导任主任、副主任,成员由人大、监察、财政、审计、卫生等相关人员组成。监管会负责对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监督基金运作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区、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应主动向同级监管会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对基金支付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镇合管办、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在公共场所、农民群众居住较为集中地和医疗机构窗口地方对受益情况进行公示。
第八章 考核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对各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落实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制度。每年区政府与各镇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区政府委托区卫生局和区合管办对各镇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有截留、挤占或挪用基金的,限期追回款项的同时,给予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造成基金浪费的,限期追回,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者,由相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农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导致基金流失或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除向其追回流失或套取的基金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造成基金浪费的,由区合管办追回,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者,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导致基金流失或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除向其追回流失或套取的基金外,视其情节轻重,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有虚抬费用、大处方等现象发生。在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出院时应当将第二十条所规定的资料向病人完整提供。对违反本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由区合管办或镇合管办给予警告或撤消定点医疗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有弄虚作假、挂床治疗、冒名就诊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由镇合管办给予警告或停止其享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实施细则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主题词:卫生 农村 医疗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8日印发
(共印1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