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164T/2018-01710 | [ 发文字号 ] | 大渡口府发〔2017〕1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18-03-13 | [ 发布日期 ] | 2018-03-13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渝文备〔2018〕196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大渡口府发〔2017〕15号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
八桥镇、建胜镇、跳磴镇(不含蜂窝坝村)、新山村街道、跃进村街道、九宫庙街道、春晖路街道、茄子溪街道。
三、管理要求
(一)从2017年11月1日起,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二)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国二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四、违反禁止使用区域规定及超标排污的法律责任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罚款。
五、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