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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道路设施上,不得进行哪些占用、挖掘行为?

日期: 2022-10-11

答:《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

(二)测试刹车;

(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

(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

(五)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

(六)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

(七)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不得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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