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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饲养活禽的规定有哪些?
答:《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