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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自有地下停车位空置,能否改成门面对外出租?
答:不能。《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用途的,由市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但是其中涉及违法建设或者违法建筑的,由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