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资产构成、数量等基本情况、资产使用情况以及处置原因等内容,附清单明细表;
2.资产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3.资产价值凭证,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经区财政局认定的资产价值清单;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涉及资产产权转让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拆迁行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本着节约、高效利用的原则,固定资产达到报废年限,仍可正常使用的,不予以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