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以下五种行为属于“不合理低价游”:
(一)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二)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四)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