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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私设“景点”?
答: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七类属于私设“景点”:
(一)无照经营,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收取门票费用的;
(三)私自建设旅游设施,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无证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存在旅游安全隐患的;
(五)虚假宣传、欺客宰客,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开展旅游经营的;
(七)其他违规提供旅游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