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什么是自然灾害?
答: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者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
2、问:自然灾害主要有哪些种类?
答:自然灾害主要有7大类:一是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二是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三是地震灾害;四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五是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六是森林草原火灾;七是重大生物灾害。
3、问:什么样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救灾呢?
答:按照现行制度,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救灾的主体责任。具体而言,各级政府都成立了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的综合协调机构,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各成员单位(比如应急、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基层的村(居)委会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灾害的防范与救助工作。
4、问:老百姓受灾了,政府一般给予什么样的帮助?
答:对受灾群众,政府有生活上的救助、心理上的抚慰等,农村居民房子倒了,政府还会帮助其恢复重建等。作为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生活救助和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保障其基本生活,确保受灾特别是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在救助方式上,主要有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物资救助等。
5、问:什么样的人可以得到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严重损坏或一般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七)物资救助。用于帮助解决无房可住、临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所需的居住、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帐篷(规格12平方米)1顶/户(一般2-4人)、折叠床1张/人、棉被1-2床/人或棉衣被1-2件/人的标准发放,其他救灾物资酌情安排。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需要。
6、问:救灾资金申请审批有哪些流程?
答:(一)资料报送。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所在镇街应及时通过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报灾,并将有关工作情况上报区应急局。需要申请灾害救助资金的,由镇街提出灾害救助资金申请,并提交《大渡口区自然灾害受灾情况登记表》、灾情核查记录、受灾情况图片、灾害救助工作方案、自然灾害需救助花名册等资料。
(二)申请。受灾户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大渡口区自然灾害受灾情况登记表》,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社区)代为申请。
(三)初审。收到受灾户申请后,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应入户核实情况,对受灾户受灾程度、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协助村(社区)完成以下工作:
1.民主评议。由村(社区)委员会成员、村(社区)代表、受灾群众代表共同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受灾群众申请内容,对受灾群众受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给予自然灾害救助意见,并形成会议记录。
2.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自然灾害救助条件的,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7日内无异议的,直接报所在镇街;有异议的,由村(社区)再次核实,相关情况公示3日后报所在镇街。
3.报送。村(社区)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所在镇街,同时提交《大渡口区自然灾害受灾情况登记表》、自然灾害需救助花名册、受灾情况图片资料、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
(四)复核。接到村(社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镇街应及时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好救助方案拟定、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1.核实灾情。镇街灾害信息员应根据村(社区)报送灾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或入户调查,并填写灾情核查记录。
2.核对资料。镇街灾害信息员对村(社区)报送资料进行核查,确保资料齐全、信息准确后,拟定灾害救助工作方案。
3.集中评审。镇街应急分管领导应组织负责救灾业务的科室负责人、镇街灾害信息员等人,对《大渡口区自然灾害受灾情况登记表》、灾情核查记录、受灾情况图片、灾害救助工作方案等资料进行集中评审,并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
(五)审批。区应急局接到镇街灾情报告后,视情况开展查灾核灾。核实灾情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将灾害救助工作方案报局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函告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划拨救助资金。
(六)发放。各镇街应认真组织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并指导监督村(社区)及时公示物资发放情况。
(七)归档。各镇街应加强档案权利工作,及时规范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料,并装卷归档,以便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