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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可否继续开展工作?
答: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自行解散。业主委员会逾期未自行解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告业主委员会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