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人社发〔2020〕39号
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 渡 口 区 财 政 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承贷金融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权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财金〔2020〕21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金〔2020〕28号)和《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就发〔2020〕14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贷款额度
对毕业八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海外留学获本科及以上学历归国创业人员)、区内众创空间内注册的个体创业者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30万元,其他类型人员20万元;合伙创业担保贷款基数为最高22万元∕人、上限11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20万元/人,上限300万元。
二、贷款利率
上限不超过LPR+150BP
三、贴息标准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20万元内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150BP 部分由个人承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时结清后,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150BP部分由企业承担。
五、相关要求
(一)本通知自《财金〔2020〕21号》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未明确规定的,按照财金〔2019〕96号、(财金〔2020〕21号)、渝财金〔2020〕28号、渝就发〔2020〕14号和渝人社发﹝2018﹞17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街道(乡镇)、承贷金融机构务必遵照审批程序,严格做好贷前审查、资金发放及回收,确保资金健康运行,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的积极作用。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
2020年7月29日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