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大渡口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报告》(以下简称《划分报告》),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大渡口区需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渝环〔2024〕24号)及《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等文件,结合大渡口区实际,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重庆市大渡口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报告》。
二、划分范围及成果
《划分报告》以《重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大渡口区声功能区划分边界为划定范围,以大渡口区行政区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和遥感影像为参照,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及实际情况综合划定。
全区共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24个,面积共计12.7km2,占大渡口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定面积的18.72%(大渡口区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由《重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划定,区划面积为67.84km2)。
三、《划分报告》主要内容
《划分报告》共分为总则、区域概况、城市建设现状、声环境功能区划及声环境质量、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监督管理六大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划分工作任务来源、划分依据、划分范围、划分基准等工作原则。
第二到第四部分为全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划分工作的基础资料及概况分析。主要包含大渡口区自然地理、行政区划、人口密度、土地规划、交通建设等基本情况,以及现行声环境功能区规划、噪声质量及宁静小区建设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部分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划分具体原则、技术要求、分析过程及划分结果。划分结果分为2部分,一是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根据相关规则及大渡口实际,全区共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24个,面积共计12.7km2。二是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确定的范围内,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后续如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声工艺或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将自动取消。
第六部分明确了部门监管责任、方案修编程序等保障措施。
方案由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5年调整一次;确因城市建设和重大规划实施调整,可申请方案修编并按原程序报批。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及对接协调工作。
四、政策内容问答
问一:什么是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答: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问二: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如何界定,有什么监管要求?
答: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将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范围内,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管理。后续如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声工艺或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将自动取消。
问三:大渡口区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什么意义?
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是噪声监管、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大渡口区需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问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与已划定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是什么关系?
答:大渡口区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重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为67.84km2。
本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是在大渡口区声环境功能区基础上,针对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敏感建筑物进一步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面积共计12.7km2,占大渡口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定面积的18.7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明确了部门、街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噪声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问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有什么标准依据、由什么部门开展方案编制工作?
答: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划分报告》。
问六:能否简单说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的具体标准?
答:一是与声环境功能区有效衔接,0类和1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整体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对于2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内,除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公园绿地及空地等区域外,均可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二是划定具体以城市实际建成情况现状为基础,以适应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求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声环境质量的改善需求等因素,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因地制宜划定。
三是单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1平方公里,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或人口密度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问七:《划分报告》正式印发后,对居民生产生活有什么影响?
答:一是在划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二是在划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禁止夜间(22:00时至次日凌晨6:00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三是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等情况除外。
问八:如居民楼住户或楼下商铺夜间播放音乐、人员吵闹,怎么办?
答:根据《噪声法》第七十条: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根据我区部门职责分工,此事项由区公安分局按职责依法处理。
问九:如敏感区内有跳广场舞噪声扰民,相关部门如何监管处理?
答:根据《噪声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根据我区部门职责分工,此事项由区公安分局按职责依法处理。
问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后,对工地夜间施工有什么监管措施?
答:根据《噪声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六、专家视角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刘海涛,对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了解读。“噪声污染防治法确立了新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总要求。法律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监测方面,增加推进监测自动化、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监测以及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等方面的内容。……噪声污染防治法还加大了惩处力度。明确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等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数额,增加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种类。……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