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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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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支持市场主体

创新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大渡口府办发〔202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大渡口区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大渡口区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扶持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高质量产业之区,高品质宜居之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市场主体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平台

(一)建设支持。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利用自有物业和闲置资源创(改、扩)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基地、产业园区等形式的创新创业平台。重点打造现有的6个创新创业平台(包括:天安T+space众创空间、重庆微企梦工场、惠残孵化器、重庆移动互联网产业园、台湾中小企业产业园、艺度创微企亮园)以及区政府确定重点打造的其他创新创业平台。对物业租金不超过30元/㎡/月的上述创新创业平台(以下统称“重点创新创业平台”),经审核,以核定区域物业面积,给予物业业主专项奖励。(兑现方式:业主申报,各创新创业平台的牵头区级责任单位和运营机构分别受理、审核,报区财政局兑付)

二、支持创新创业平台运营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二)孵化支持。鼓励运营重点创新创业平台的机构(以下统称“运营机构”)招引企业,对成功引进区外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大渡口区的,经审核,分别按5000元/家、10000元/家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奖励。鼓励运营机构为入孵企业提供市场开拓、融资解困、技术培训、项目策划等专业增值服务,加快企业孵化成长。对成功孵化出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审核,分别按5000元/家、30000元/家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兑现方式:运营机构申报,区科技局受理、审核并兑付)

(三)运营支持。鼓励运营机构利用自有物业或租赁物业开办重点创新创业平台。经审核,运营机构可享受以下奖励:以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核定区域面积物业缴纳的房屋租金为计算基数,按照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专项租金补贴;依据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入孵企业的发展质量,给予运营机构专项奖励。(兑现方式:运营机构申报,各创新创业平台牵头区级责任单位受理、审核,报区财政局兑付)

(四)活动支持。鼓励运营机构策划、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投融资对接、政策宣讲、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学知识普及等各类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和服务。对运营机构作为实际主办方,活动频率每周不少于1次、每月不少于4次,且单次活动规模20人以上的,经备案和审核,可给予3000元/月的补贴;对规模60人以上具有行业性、区域性影响的产学研活动,经备案和审核,可按照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次最高20000元(各级各类补贴总额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对大型活动,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补贴形式及金额。(兑现方式:运营机构申报,区科技局受理、审核并兑付)

(五)合作支持。鼓励运营机构搭建产学研合作渠道,帮助区内企业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对成功促成企业与区内龙头企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专家教授签订正式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实际开展合作产生成效的,经审核,按2000元/家企业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奖励,每个运营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50000元。(兑现方式:运营机构申报,区科技局受理、审核并兑付)

(六)项目支持。区级各部门积极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重点创新创业平台运营机构争取各级各类项目、课题、资金等,并及时予以足额兑付。(兑现方式:区财政局下达预算,运营机构申报,项目对应的区级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并兑付)

三、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入孵企业发展壮大

(七)物业支持。鼓励各类人才、企业、机构来区创新创业。对入驻重点创新创业平台,且创业方向属于大渡口区重点发展的大数据智能化、生态环保、大健康生物医药、文化休闲旅游等新兴产业的企业(以下统称“入孵企业”),经审核,享受相应平台的物业租金补贴政策。(兑现方式:企业申报,运营机构或对应的区级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并兑付)

(八)服务支持。入孵企业均享受所在重点创新创业平台的专业化运营服务,各平台运营机构为其提供注册代办、政策落实、市场对接等各类服务,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兑现方式:企业申报,运营机构代办)

(九)创新支持。鼓励入孵企业加强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加快发展成为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加快发展科技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大渡口府发〔2017〕19号)条件的,设立快捷通道及时兑现相关奖励政策。(兑现方式:企业申报,运营机构代办,区科技局受理、审核并兑付)

(十)金融支持。加强对入孵企业的金融服务,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加大创业种子基金支持力度,定期组织入孵企业开展路演等形式比赛,扩大支持对象数量,加快支持节奏。加快推进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工作,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入孵企业的筛选和支持力度,提高贷款办理速度。加大“助保贷”“商业价值信用贷”对入孵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缩短入孵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等政策的审批时间。(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金融发展中心等按责任分工分别落实)

(十一)人才支持。鼓励入孵企业引进、培养各类人才,促进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在大渡口区集聚,对符合条件的,支持申报“重庆英才计划”“人才房屋租金补贴”“人才招聘补贴”等市级和区级人才项目,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专家、教授,积极落实人才自身发展、工作和生活相关服务。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技能培训,建设就业见习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兑现方式:企业申报,运营机构代办,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分别受理、审核并兑付)

(十二)展赛支持。鼓励入孵企业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当年在市级及以上知名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经审核,按大赛组委会直接资助奖金总额给予1:1配套奖励,单个项目配套不超过50000元,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兑现方式:企业申报,运营机构代办,活动主办单位对应的区级主管部门分别受理、审核并兑付)

(十三)发展支持。鼓励优秀的入孵企业毕业后扎根大渡口区发展。对毕业当年或前一年营收超过200万元,且缴纳社保职工5人以上的,或以高新技术、专利等成功获得市场风险投资并留区发展的优秀毕业企业,经审核,给予以下支持:对新购买物业经营且建筑面积大于100㎡小于500㎡的,经审核,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对租赁物业经营的,经审核,可每年给予企业专项奖励;若符合现行招商引资条件的,可作为新引进招商引资企业,按照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签订协议,给予扶持。(兑现方式:业主申报,运营机构代办,各创新创业平台牵头区级责任单位和运营机构分别受理、审核,报区财政局兑付)

四、优化政务服务完善创新创业生态

(十四)积极推进“放管服”。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开办便利度,落实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加大放宽市场准入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员创办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初创企业利用创新创业平台集中办公,允许“一址多照”、集群注册。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科学有效地“管”促进更大力度地“放”,更好服务创新创业。

(十五)落实财税扶持政策。积极落实对小微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完善支持创新和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发挥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加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

(十六)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打破行业垄断,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及时查处限制竞争、知识产权侵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

(十七)完善公共配套服务。增加和优化创新创业平台的路、水、电、气、讯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数据开放共享,为创新创业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优质的吃、住、行等配套环境。

(十八)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积极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加强典型创业企业和创业人才的宣传,及时总结我区众创工作中模式新颖、绩效突出的经验做法,通过召开现场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向外界推广,在全区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热情。

五、其他

(十九)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与区内其他同类型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由各牵头区级单位在对上争取资金及本单位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

(二十)本办法由大渡口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凡区内现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