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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164T/2023-000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1-12 [ 发布日期 ] 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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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3-02-06
[ 成文日期 ] 2023-01-12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B7道路及周边道路建设(二期)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大渡口府发〔2023〕2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B7道路及周边道路建设(二期)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规定,B7道路及周边道路建设(二期)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并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区政府决定对跃进村街道钢铁村1栋1号、跃进村街道钢铁村1栋2号、跃进村街道钢铁村1栋3号、跃进村街道钢铁村1栋4号房屋(实际征收范围以征收范围线为准)进行征收,产权户4户,建筑面积约1521.93平方米。请房屋征收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B7道路及周边道路建设(二期)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B7道路及周边道路建设(二期)重庆建工第三

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确保B7道路及周边道路建设(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本征收补偿方案项下的货币均为人民币,房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户为产权户。

一、征收范围

跃进村街道钢铁村1栋1号、跃进村街道钢铁村1栋2号、跃进村街道钢铁村1栋3号、跃进村街道钢铁村1栋4号,具体以征收范围线为准。

二、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60天。

三、征收实施单位

本项目由大渡口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的对象

具有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四)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用途、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结构形式、修建年代、公摊系数等均以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或土地房屋权籍登记档案登记为准。无登记的内容以法定职能部门确定为准。

六、补偿方式

本项目提供货币补偿方式。

七、被征收房屋预评估单价

被征收房屋预评估单价由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具体明细如下:

1.房地产预评估单价

序号

坐落

房屋用途

房屋结构

土地使用权类型

建筑面积

(㎡)

预评房屋价格

(元/㎡)

1

跃进村街道钢铁村1栋1号

工业厂房

砖混

出让

252.87

5090

2

跃进村街道钢铁村1栋2号

工业厂房

砖混

出让

125.85

5090

3

跃进村街道钢铁村1栋3号

其他

砖混

出让

389.92

5090

4

跃进村街道钢铁村1栋4号

其他

砖混

出让

29.58

5090

5

办公楼

办公

砖混

出让

711.83

5780

2.容积率小于1的空地预评估单价

土地坐落

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权类型

咨询单价

(元/㎡)

备注

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钢铁村大坪山

工业用地

出让

1350

容积率小于1的空地

备注:被征收房屋预评估单价均为建筑面积单价。

八、征收补偿

货币补偿款总额=房屋价值款+搬迁补助费+单户提前签约奖励费+货币补偿引导奖励费+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费+附属设施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空地补偿费+设施设备补偿费+无证违法建筑材料残值补助费。

(一)房屋价值款=补偿单价×房屋建筑面积

补偿单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准。

  1. 搬迁补助费。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次,生产用房40元/㎡·次(按一次计算)。

(三)单户提前签约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根据提前天数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具体标准为:20元/㎡·日×(60日-项目开始签约时间当日起算至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所用的天数)×房屋建筑面积。

(四)货币补偿引导奖励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完毕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五)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费。

以产权户为单位,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30000元/户给予奖励。

(六)设施设备补偿费。

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0%以上20%以下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除房屋征收部门有专门要求外,补偿后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离。

(七)附属设施补偿费。

1.以缴费户为单位,水表600 元/户,电表600 元/户,天然气3500 元/户,闭路450 元/户,宽带300 元/户。本条所指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如存在行业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

2. 非民用电力设施(大型专用变压器)补偿:原则上按照合同金额补偿;不能提供合同的,按照 1300 元/KVA 的标准补偿。

3.其它附属设施:构附着物、苗木补偿费用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净值补偿。

(八)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非住宅,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九)无证违法建筑材料残值补助费。

按照钢混结构500元/㎡,砖混结构300元/㎡,砖木结构200元/㎡,简易结构100元/㎡给予材料残值补助费。

(十)空地补偿费。

房屋征收范围内,以产权户为单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与土地使用权面积比值小于1的,对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部分,应当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的规划容积率、土地供应方式、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

九、补偿费支付及其他

(一)补偿费支付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二)权属证明文件的交付及注销

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一并交回,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关于B7道路及周边道路建设(二期)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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