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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164T/2023-00009 [ 发文字号 ] 大渡口府发〔2023〕4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2-10 [ 发布日期 ] 2023-02-17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164T/2023-00009
[ 发文字号 ] 大渡口府发〔2023〕4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3-02-17
[ 成文日期 ] 2023-02-1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重钢崖线山城步道钢花支路拓宽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重钢崖线山城步道钢花支路拓宽段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等规定,重钢崖线山城步道钢花支路拓宽段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政府决定对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新山村街道猫鼻梁检修科办公室,重庆钢铁集团朵力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猫鼻梁维修队木工房、猫鼻梁维修工段房屋、猫鼻梁木工房库房,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猫鼻梁生活服务公司清扫一班房屋(即《102D房地证2007字第00252号》房地证所列土地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约1821.4平方米。请项目征收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按规定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钢崖线山城步道钢花支路拓宽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钢崖线山城步道钢花支路拓宽段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确保重钢崖线山城步道钢花支路拓宽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本征收补偿方案项下的货币均为人民币,房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户为产权户。

一、征收范围

新山村街道猫鼻梁检修科办公室、猫鼻梁维修队木工房、猫鼻梁维修工段、猫鼻梁木工房库房、猫鼻梁生活服务公司清扫一班房屋(即《102D房地证2007字第00252号》房地证所列土地范围内房屋)

二、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60天,具体签约时间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

本项目由大渡口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的对象

具有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四)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用途、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结构形式、修建年代、公摊系数等均以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或土地房屋权籍登记档案登记为准。无登记的内容以法定职能部门确定为准。

六、补偿方式及原则

本项目提供货币补偿方式。

七、被征收房屋预评估单价

被征收房屋预评估单价由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具体明细如下:

(一)房地产预评估单价

结构

预评估单价

(元/㎡)

用途

建成年代

土地使用权类型

混合

5400

办公

1989年

出让

砖柱砖墙

4950

工业厂房

80年代及以前

出让

混合

4980

仓库

80年代及以前

出让

砖柱砖墙

5190

办公

80年代及以前

出让

砖木

4920

工业配套

用房

80年代及以前

出让

备注:被征收房屋预评估单价均为建筑面积单价。

(二)容积率小于1的空地预评估单价

土地坐落

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权类型

评估单价

(元/㎡)

备注

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猫鼻梁

工矿用地

出让

1220

容积率小于1的空地

八、征收补偿

货币补偿款总额=房屋价值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单户提前签约奖励费+货币补偿引导奖励费+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费+附属设施补偿费+无证违法建筑材料残值补助费+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设施设备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容积率小于1的空地补偿费

(一)房屋价值补偿款=补偿单价×房屋建筑面积

补偿单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准。

(二)搬迁补助费。

生产用房40元/㎡·次,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次(按一次计算)。

(三)单户提前签约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根据提前天数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具体标准为:20元/㎡·日×(60日-项目开始签约时间当日起算至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所用的天数)×房屋建筑面积。

(四)货币补偿引导奖励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完毕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五)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费。

以产权户为单位,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30000元/户给予奖励。

(六)附属设施补偿费。

1.以缴费户为单位,水表600 元/户,电表600 元/户,天然气3500 元/户,闭路450 元/户,宽带300 元/户。本条所指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如存在行业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

2.其它附属设施:构附着物等补偿费用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净值补偿。

(七)无证违法建筑材料残值补助费。

按照钢混结构500元/㎡,砖混结构300元/㎡,砖木结构200元/㎡,简易结构100元/㎡给予材料残值补助费。

(八)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

由被征收人书面提出评估申请,以本项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确定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

(九)设施设备补偿费

涉及非住宅的设施设备,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补偿费按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评估净值进行补偿。最终以本项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确定设施设备补偿费。

(十)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十一)容积率小于1空地补偿费。

对建筑容积率小于1的有证空地,以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确定空地补偿费。

九、补偿费支付及其他

(一)补偿费支付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二)权属证明文件的交付及注销

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一并交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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