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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164T/2023-00010 [ 发文字号 ] 大渡口府发〔2023〕5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2-17 [ 发布日期 ] 2023-02-17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164T/2023-00010
[ 发文字号 ] 大渡口府发〔2023〕5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3-02-17
[ 成文日期 ] 2023-02-17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作出钓鱼嘴片区中铁十七局(住宅)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作出钓鱼嘴片区中铁十七局(住宅)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规定,钓鱼嘴片区中铁十七局(住宅)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并已纳入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区政府决定对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焦化二村1栋(幢)房屋进行征收,产权户42户,建筑面积2519.12平方米。请房屋征收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钓鱼嘴片区中铁十七局(住宅)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钓鱼嘴片区中铁十七局(住宅)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确保钓鱼嘴片区中铁十七局(住宅)旧城改建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方案所称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被征收房屋面积系由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本方案项下的货币均为人民币。

一、征收范围

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焦化二村1幢(栋)一单元、二单元房屋,实际征收范围以征收范围线为准。

二、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60天。

三、征收实施单位

本项目由大渡口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茄子溪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的对象

具有合法产权或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四)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用途、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结构形式、修建年代、公摊系数等均以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或土地房屋权籍登记档案登记为准。无登记的内容以法定职能部门确定为准。

六、补偿方式及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项目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补偿。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按照等值交换的原则,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本项目系旧城改建项目,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预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补偿协议不生效

七、被征收房屋预评估单价

被征收房屋预评估单价由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具体明细详见下表。

序号

房屋年代

房屋类别

预评估单价

(元/㎡)

备注

1

上世纪90年代

成套住宅

8620

焦化二村1幢一单元、二单元

备注:被征收房屋预评估单价均为建筑面积单价。

八、征收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款总额=房屋价值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单户提前签约奖励费+货币补偿引导奖励费+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费+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无证违法建筑材料残值补助费

  1. 房屋价值补偿款=补偿单价×房屋补偿面积

(1)补偿单价以项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准。

(2)房屋补偿面积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按证载建筑面积计算房屋补偿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按照15%的公摊系数计算房屋补偿面积。

本次征收补偿实行最低住房保障制度,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后的应补偿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中心城区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上产权住宅的,可按照45平方米计算房屋补偿面积。

2. 搬迁补助费:2000元/户·次(按一次计算)

3.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费:500元/户·日×(60日-项目开始签约时间当日起算至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所用的天数)

4. 货币补偿引导奖励费

(1)奖励条件:以产权户为单位,房屋产权人单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完毕的。

(2)奖励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同时给予3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5.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费:30000元/户(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

6.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

1)标准:500元/平方米(面积为被征收房屋面积

(2)如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向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书面提交评估申请,以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不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

7. 附属设施补偿费:水表600元/户,电表600元/户,天然气3500元/户,闭路450元/户,宽带300元/户。本条所指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如存在行业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

8. 无证违法建筑材料残值补助费:按照钢混结构500元/㎡,砖混结构300元/㎡,砖木结构200元/㎡,简易结构100元/㎡给予材料残值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总额=房屋价值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单户提前签约奖励费+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费+无证违法建筑材料残值补助费+临时安置费

1. 房屋价值补偿款:与货币补偿计算标准、方式一致。

2. 搬迁补助费:2000元/户·次(按二次计算)

3.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费:与货币补偿计算标准、方式一致。

4.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货币补偿计算标准、方式一致。

5.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与货币补偿计算标准、方式一致。

6. 无证违法建筑材料残值补助费:与货币补偿计算标准、方式一致。

7. 产权调换原则

(1)被征收人可根据选房标准选择一套产权调换房。

(2)产权调换地点、类别及单价。

地点

建筑面积单价

(元/㎡)

土地使用权

类型

类别

P1地块

7900

划拨

期房

备注:产权调换房屋土地使用权类型最终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为准。

(3)产权调换房屋选房标准及户型

序号

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

可选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户型)

1

55㎡以上—65㎡

(含65㎡)

55㎡(二室一厅)

65㎡(二室一厅)

75㎡(三室一厅)

备注:①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暂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的房屋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系数等数据以测绘单位机构实际测绘为准。

(4)产权调换房源套数

P1地块

建筑面积

55㎡

65㎡

75㎡

小计(套)

套数

10

4

21

35

备注:①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选房标准选择对应地点房屋,房屋的数量依照上表所示,选完即止。

②若产权调换房源发生调整,以签约时公布的产权调换房源为准。

5)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标准及期限

①条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

②标准: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80㎡以内的(含80㎡)按800元/户·月的标准支付。

③支付方式:每半年结算一次,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④支付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到场集中选房之日止。

(6)产权调换房屋选房、交房顺序及时间

①选房顺序: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序号和腾交被征收房屋的序号相加,数字小的优先选房。若两个序号相加后数字相同的,以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列前。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身份证等手续选择产权调换房。

②选房时间:产权调换房屋竣工后由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在确定的选房范围内选房。

③交房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30个月内。若产权调换房屋提前交房,则自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到场集中选房之日起,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费。若因征收方原因未能在交房时间内交房,则自逾期之日起向被征收人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一百加付临时安置费。

(7)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计算

①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评估单价

②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系数等数据以法定勘丈机构实际勘丈为准。

③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其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高于15%的,其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征收人承担,未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8)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结算

在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时,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双方互补差价。

(9)产权调换房屋性质及交房标准:安置房、清水房

10)产权调换房屋的水电总表、天然气等设施

被征收人原有的水、电、气、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单位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11)产权调换房屋首次物业维修资金缴纳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缴交;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与被征收房屋相等建筑面积部分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交纳,超出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交纳。

(三)其它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而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明一致,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连续合法经营 2 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应完税凭证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九、补偿费支付及其他

(一)补偿费支付。

1.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预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生效后领取货币补偿总额的50%,将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单位后领取剩余补偿款。

2.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在预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生效后领取搬迁补助费、单户提前签约奖励费,在交付被征收房屋后领取的费用为室内装饰装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他款项用于冲抵产权调换房房款。

(二)权属证明文件的交付及注销。

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预签协议转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一并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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