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
工作的通知
大渡口府办发〔2020〕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要求,进一步 加快推进大渡口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为基础,以养老服务信息化全覆盖、监督管理全覆盖和 普惠 政策全覆盖为保障,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目标,确保到2022年全区每个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按照“镇(街道)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建养老服务站,村建互助养老点”要求,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构建全域智慧养老大数据信息平台,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完善普惠性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政策,优先满足高龄、失能、特殊困难等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托养护理、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供给,做到在熟悉环境中生活、在亲情陪伴下养老。 2020 年, 全区所有街道、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2022年,全区所有镇、行政村基本实现 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城市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率达到 90% 以上,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率达到 60% 以上,城乡 医养服务 能力达到 100% ,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大渡口区 “ 高质量产业之区,高品质宜居之城 ” 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规划建设。按照 “一 镇 (街道) 一中心,一村(社区)一站 (点) ” 要求,坚持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完善 大渡口区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原则上与村(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一体或邻近规划设置。在原未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的区域,原则上每个镇(街道)布局 1 个养老服务 中心 , 每个社区布局 1 个养老服务站,每个村布局 1 个互助养老点。在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城市老旧社区,各镇(街道)应充分利用现有闲置用房资源或采取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予以配建。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应 采取 “ 民建公助 ” 方式建设 ; 社区养老服务站 除已明确由社会力量投建的外,全部 由 政府投建 ; 农村互助养老点由各镇 建设 。( 责任单位: 区 规划 和 自然资源局、 区 民政局、 区 住房城乡建委、 区 卫生健康委、 区财政局 , 各 镇街 )
(二)规范设施建设。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1500 平方米 ,应设置生活照料、托养护理、医疗康复、休闲娱乐、文化教育、人文关怀和运营管理等功能区域,其中托养护理区一般应设置 20 张以上养老服务床位;社区养老服务站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300 平方米 (老年人口较少的社区 不低于 200 平方米 ),应设置助餐、康复、阅览、娱乐等功能区域,有条件的要设置日间照料床位 ; 镇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800 平方米 ,应设置托养护理、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体活动等功能区域,有条件的应设置 20 张 以上 护理型床位;村级互助养老点不新建设施,可依托村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单独功能用房或依据服务对象需求选择邻近合适的农户设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设施设备配置要适老化和智能化,配备一定的室外活动场所,并统一标识标牌、统一外观形象、统一功能风格、统一文化氛围。( 责任单位: 区 民政局、 区 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 各 镇街 )
(三)加强运营管理。 鼓励和支持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社会化运营。采取 “民建公助” 建设的养老服务中心 由养老机构运营, 镇街应与 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不低于 5 年的社区养老服务协议,并指导和督促承建单位为辖区老年群体提供多元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站由政府投建的,项目所在镇街可申请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经验和相关资质的社会机构运营管理;也可采取 “中心带站” 的方式,由项目所在镇街与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不低于 5 年的运营管理协议,将本辖区内政府投建的社区养老服务站交由其一并运营管理。由 社会力量 投资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站,项目所在 镇街应与其 签订不低于 5 年的运营管理协议, 由其负责承建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运营管理 。农村互助养老点,原则上由镇政府负责建设 , 采取 “ 中心带点 ” 的运营管理方式,由镇养老服务中心输送服务到农村互助养老点、上门服务进家庭,增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能力。 (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四)提高服务质量。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在提供人文关怀、健康体检、数据采集、信息资讯、紧急救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因地制宜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要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老年教育、短期托养、长期照护、家庭照护培训、养老需求评估 等社会化服务 。 镇养老服务中心要提供特困老年人集中照护和失能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组织健康老年人定期开展文体活动 。 社区养老服务站要提供文体娱乐、日间照料和居家上门等服务 。 村级互助养老点要依托镇养老服务中心培养助老员,提供邻里互助、定期探访和亲情联络等居家养老关爱服务。支持 “养老+”老年用品产品、金融、教育、文化、旅游、物业等服务,创新服务业态。探索开展“中央厨房+社区配送+集中就餐” 助餐服务,支持开展集中式社区 居家助浴服务 ,组织开展文化、娱乐、陪伴等精神慰藉服务,鼓励开展老年教育服务,创新开展居家上门助老服务,打造 “十五分钟” 养老服务便捷生活圈。支持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养老服务中心与镇卫生院一体或邻近规划设置,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相结合。镇街养老服务设施要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协议合作,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 医 养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要加强对老年人的诊疗、体检和健康档案管理,对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签约医生和家庭病床等服务。 (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区经信委、区商务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卫生健康委、区 医 保局,各镇街)
(五)培育服务队伍。 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大渡口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和职业教育体系,健全养老服务各类人员薪酬指导标准、工资福利保障机制,加快培养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保健、护理、康复、营养等专业人才,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线服务人员和家庭照护人员开展进修培训,全面提升 服务队伍素养。探索建立养老岗位津贴制度,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岗位设置标准和职业晋升渠道,对养老服务岗位缴纳社会保险给予财政补贴,稳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探索 “ 时间银行 ” 制度,整合社区人力资源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区教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三、补助政策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建设纳入预算安排,通过给予建设补助 及 运营补助等方式,积极探索创新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的有效模式。
(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1.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且验收合格的 每个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给予 200 万元的建设补助。
2. 社区养老服务站。对符合条件且验收合格的 镇街自建 的 每个 社区养老服务站,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且验收合格的、由 社会力量 投建的 每个 社区养老服务站,给予 20 万元建设补助。
3. 镇养老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且验收合格的 每个 镇养老服务中心给予 100 万元建设补助。
4. 农村互助养老点。对符合条件且验收合格的 每个 农村互助养老点,给予不超过 2 万元的建设 及运营 补助。
(二)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标准。
对各镇 街负责 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站,每个给予 4 万元 / 年的运营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养老服务站日常运行、活动组织、管理人员和水电气等经费开支。
四、申报程序
(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申报程序。
1. 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 1 )申报。各镇街对本辖区内拟申报的养老服务中心进行评审,并确定本辖区本年度拟建设的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填报《 大渡口区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并附养老服务中心可行性报告,一并报送区民政局。
( 2 )批复。区民政局根据各镇街报送的《 大渡口区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和拟建的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可行性报告,对各镇街申报项目进行批复。
( 3 )建设。各镇 街根据 区民政局项目批复,按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和计划,组织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 4 )验收。区民政局会同项目所在镇 街按照 建设标准组织项目验收。
( 5 )审计与资金拨付。验收合格的,区民政局将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合格的,区民政局将建设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建单位。审计不合格的,由项目所在镇街督促承建单位按要求整改,整改合格 后 ,区民政局 将建设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建单位;整改不合格的,将不予拨付相关建设补助。
2. 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农村互助养老点
( 1 )申报。各镇 街根据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年度建设任务指标,确定本辖区本年度拟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养老点项目,填报《 大渡口区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并报送区民政局。
( 2 )批复。区民政局根据各镇街报送的《 大渡口区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对各镇街申报项目进行批复。
( 3 )建设。各镇 街根据 区民政局项目批复,由 镇街自建 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养老点应按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养老点建设标准和施工计划,认真组织项目施工建设。由 社会力量 承建的社区养老服务站,项目所在 镇街应督促 承建单位按照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标准和施工计划开展项目建设。
( 4 )验收。 由 所在镇 街按照 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养老点建设标准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5 )审计与资金拨付。验收合格的,区民政局将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其中,由镇街自建的、审计合格的,根据审计结果向镇街拨付建设补助资金;审计不达标的,督促镇街整改,整改合格的,拨付剩余建设补助资金,整改不合格的,不予补助。由社会力量承建的、审计合格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区民政局将审计结果抄告项目所在镇街,由所在镇街向项目承建单位拨付20万元建设补助资金;审计不合格的,由项目所在镇街督促其整改,整改合格的,拨付20万元建设补助资金,整改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申报程序。
1. 申报。每年初,各镇街向民政局报送本辖区内自行建设、已投用的社区养老服务站项目名单。
2. 批复。区民政局根据镇街报送的项目名单,对各项目逐一现场勘查、核实,批复和下达本年度运营补助资金。
3. 评估。每年底,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委改革办、区政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教委、区人社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商务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区级部门及各镇街为成员的大渡口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督导推动全覆盖专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落实落地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工作组,精心谋划,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二)加强资金保障 。要加大支持力度,将镇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将区级留存福彩公益金的80%用于全覆盖设施建设、建立完善运营补助和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制度,撬动和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建设运营资金投入。按照《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3号)规定,及时将市级财政补助拨付至相关镇街、承建单位。
(三)加强政策扶持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9〕129号)文件精神,对利用辖区内国有闲置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低偿或无偿使用;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居家上门服务企业(组织)免征增值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水电气费用按照 居民价 执行、给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物业管理费和房产 税适当 财政补贴;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可同等享受小 微企业 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鼓励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投资入股、小额贷款、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建立镇街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试点制度,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政策,有效防范养老服务风险。完善落实运营补助制度,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每年对镇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服务质量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兑现扶持奖补政策。
附件: 1. 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2. 大渡口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 2019—2022 年)
3. 大渡口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附件1
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类 别 |
面 积 |
功能区设置 |
服务内容 |
街道养老 服务中心 |
原则上不低于1500平方米。 |
应设置休闲娱乐区、文化教育区、生活照料区、健康管理区、人文关怀区、托养护理区和运营管理区等功能区域,其中托养护理区应设置20张以上养老服务床位。 |
统筹辖区内社区养老服务站,整合资源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家政服务、托养护理、短期托养、长期照护、家庭照护培训、养老需求评估等一站式养老服务。 |
社区养老 服务站 |
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老年人口较少的社区降低至200平方米。 |
应设置休闲娱乐区、文化教育区、生活照料区、健康管理区,有条件的要设置日间休息床位。 |
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健康管理、数据采集、信息资讯等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为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紧急救助等便捷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 |
乡镇养老 服务中心 |
原则上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与乡镇敬老院和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料机构一体建设。 |
应设置休闲娱乐、生活照料、托养护理、医疗康复等功能区域,有条件的应设置20张护理型床位。 |
为辖区内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家政服务、托养护理、短期托养、长期照护、家庭照护培训、养老需求评估等养老服务,为村级互助养老点培养助老员,组织开展老年活动和互助养老服务。 |
村级互助 养老点 |
依托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村级互助养老点,应单独配置一定面积的专用养老服务用房;村级互助养老点,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场地设置功能用房。 |
主要依托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培养的助老员,为辖区内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年人提供邻里互助、定期探访、人文关怀、亲情联络、健康体检、生活照料、志愿服务、紧急救援等养老关爱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