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渡口区人才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渡口府办发〔2025〕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大渡口区人才企业年金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3日
大渡口区人才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为助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完善人才中长期激励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我区引进人才支持保障,鼓励企业引才聚才留才,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文件规定,我区拟开展人才企业年金试点(以下简称:人才年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企业加入条件
参加大渡口区人才年金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户管地均在大渡口区范围内的企业;
2.依法参加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企业尚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4.企业自愿参加大渡口区人才年金;
5.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参加大渡口区人才企业年金产生的费用和支出;
6.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二)人才加入条件
参加大渡口区人才年金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的在职职工;
2.本人自愿参加大渡口区人才年金;
3.已参加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4.符合《新重庆人才分类目录(2024)》A、B、C、D、E、F分类标准或者《新重庆人才计分认定规范》计算达到对应分值标准并经认定的人才。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归属
(一)资金来源。由企业与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缴费标准。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三)政府激励。大渡口区根据人才等级对参加人员个人账户给予适度资金激励,激励资金计入个人账户下的激励资金子账户。激励标准按照人才等级A、B、C、D、E、F设定为每人每年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2000元、1000元,每缴费满12个月可申请一次激励资金。参加人员当年度企业及个人人才年金缴费总额不得低于其人才等级对应的激励标准,若低于,则当年度政府激励资金不计发。
(四)权益归属。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参加人员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人才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激励资金及其投资收益,随参加人员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参加人员个人,具体比例为:工作年限不满两年归属20%,工作年限满两年归属40%、工作年限满三年归属60%,工作年限满四年归属80%,工作年限满五年归属100%。
三、年金管理运营
(一)依照《企业年金办法》等规定设立统一的大渡口区人才年金计划。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统一委托人来承担日常管理和经办工作。企业和职工通过与统一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参加人才年金计划,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人才年金的统一受托人。
(二)受托人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质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人才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各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计划的管理运行工作。
(三)大渡口区人才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在管理运作过程中的受托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在年金基金中直接扣除,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按相关约定支付。
四、操作办理流程
(一)统一委托人起草《大渡口区建立人才企业年金计划方案》,并向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取得备案复函后开始实施。
(二)意向企业向统一委托人提供参加大渡口区建立人才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细则(含工资总额、缴纳年金比例等)、参加人员的名单、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符合人才加入条件的相应材料、企业与职工的民主协商材料等。
(三)统一委托人审核相关材料,将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人员资料统一报送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
(四)备案完成后,统一委托人与满足条件的相关企业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通知受托人实施。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参加大渡口区人才年金的职工个人劳动关系仍在其用人单位。
(二)参加大渡口区人才年金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年金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新就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年金账户应当转入新单位年金账户。
(三)参加大渡口区人才年金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出国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年金账户资金按国家规定领取。
(四)企业如遇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补缴的时间不计入缴费激励发放计算。
(五)对连续三期以上未能缴纳年金费用的年金账户,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人才年金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对人才年金激励资金给予财政保障。对违反《企业年金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