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执改〔2020〕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泰美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中琼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UP0092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建园路3号5号厂房
我队于2020年3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建园路3号5号厂房从事玻璃制品加工,现已安装生产设施设备。你单位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52.玻璃及玻璃制品”中“其他玻璃制造”的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查,你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摄像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建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你(单位)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