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执改〔2020〕1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 肖德利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肖德利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5001*********05314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60LEY154
地 址: 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榕华园4-24/25
我队于 2020年 8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榕华园4-24/25的餐饮单位(灶屋肥肠鱼)昼间等效声级超过标准限值5dB。
以上事实,有 摄像资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工商营业执照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2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印章)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