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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渡口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渡口区辐射事故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渡口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
重庆市大渡口区辐射事故
应急预案
二O二二年十月
1 总则 - 1 -
1.1 编制目的 - 1 -
1.2 编制依据 - 1 -
1.3 工作原则 - 2 -
1.4 适用范围 - 2 -
1.5 辐射事故的分级 - 2 -
1.5.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 3 -
1.5.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 3 -
1.5.3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III级): - 3 -
1.5.4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 3 -
2 组织指挥体系 - 4 -
2.1 区辐射指挥部 - 4 -
2.2 现场指挥部 - 5 -
2.3 日常管理机构 - 5 -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 6 -
3.1 预防 - 6 -
3.2 监测 - 6 -
3.3 预警 - 7 -
3.3.1 预警分级 - 7 -
3.3.2 预警信息发布 - 7 -
3.3.3 预警行动 - 8 -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 9 -
3.4 信息报告 - 9 -
3.4.1 信息报告程序 - 9 -
3.4.2 报告人 - 10 -
3.4.3 报告方式 - 10 -
3.4.4 报告内容 - 10 -
3.4.5 信息通报 - 11 -
4 应急响应 - 11 -
4.1 响应分级 - 11 -
4.2 响应措施 - 12 -
4.2.1 先期处置 - 12 -
4.2.2 处置措施 - 12 -
4.3 响应终止 - 14 -
5.后期处置 - 14 -
5.1 善后处置 - 14 -
5.2 事故调查 - 14 -
5.3 总结评估 - 15 -
6 应急保障 - 15 -
6.1 队伍保障 - 16 -
6.2 物资和装备保障 - 16 -
6.3 通信保障 - 16 -
6.4 交通保障 - 16 -
6.5 技术保障 - 16 -
6.6 资金保障 - 17 -
6.7 责任追究 - 17 -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 17 -
7.1 宣传 - 17 -
7.2 培训和演练 - 18 -
8 附则 - 18 -
8.1 放射源分类 - 18 -
8.2 名词解释 - 19 -
8.3 预案管理 - 19 -
8.4 预案解释 - 20 -
8.5 预案实施 - 20 -
9 附件 - 20 -
1 总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能科学有序、准确高效应对,最大程度控制、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8)《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10)《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1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4)《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5)《关于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核设【2018】13号)
(16)《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17)《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18)《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19)《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0)《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21)《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2)《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4)《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5)《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6)《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强化能力,充分准备;分级响应,妥善应对”的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大渡口辖区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可能影响重庆市大渡口区辖区内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当发生利用放射性物质蓄意进行人为破坏活动等行为时,及时告知公安等相关部门,并做好技术支持配合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III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4个等级。
1.5.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区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3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III级):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见表一。
表一 辐射事故分级的量化指标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
气态放射性物质I-131当量 |
环境剂量率≥0.1mSv/h的面积,或β/γ沉积水平≥1000Bq/cm2,或α沉积活度≥100Bq/cm2 |
水环境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地表、土壤污染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运输时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
特别 重大 |
≥5.0E+15Bq |
≥3km2 |
≥1.0E+13Bq |
≥1.0E+14Bq |
≥25000D2 |
重大 |
<5.0E+15Bq且 ≥5.0E+14Bq |
<3km2且≥0.5km2 |
<1.0E+13Bq且 ≥1.0E+12Bq |
<1.0E+14Bq且 ≥1.0E+13Bq |
<25000D2且 ≥2500D2 |
较大 |
<5.0E+14Bq且 ≥5.0E+11Bq |
<0.5km2且≥500m2 |
<1.0E+12Bq且 ≥1.0E+11Bq |
<1.0E+13Bq且 ≥1.0E+12Bq |
<2500D2且 ≥2.5D2 |
一般 |
<5.0E+11Bq |
<500m2 |
<1.0E+11Bq |
<1.0E+12Bq |
<2.5D2 |
D2值:源中某种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活度,该源已经散漏,如果不加控制预计很可能引起有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的紧急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设立大渡口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指挥部”)。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组织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医保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商务委、区城市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事发地镇街等单位。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舆论引导组、社会稳定组、善后工作组、调查评估组,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工作组具体职责附后(详见附件1)。
发生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污染处置、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为市指挥部。
大渡口区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设于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编制、修订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区辐射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区有关部门和辐射工作单位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准备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
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要加强放射源在生产、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测、维护。发现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局。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等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强化放射性废物、放射源的监管,加大放射性物质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开展重点隐患区及危险源的排查整治,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消除隐患苗头。逐步推行环境责任险及移动源单位强制保险制度,强化社会管理参与力度,提高涉放辐射单位风险防控意识。
区政府要建立完善辐射事故监测体系。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要加强信息共享,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般预警(IV级、蓝色):存在核与辐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引发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
较大预警(III级、黄色):情况比较紧急,可能造成或引发较大核与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较多人员损伤的。
重大预警(II级、橙色):情况紧急,可能造成或引发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人员伤亡或更多人员损伤的。
特别重大预警(I级、红色):情况危急,可能造成或引发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或更多人员伤亡的。
上述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发布权限。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有关部门发布;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级有关部门发布。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对应措施,并立即向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公众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110”公安报警电话报告。如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应同时报区公安分局,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情况,应报告区卫生健康委。
区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按照预警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迅速报区政府并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并及时通报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程见下图:
(1)责任报告单位:辐射事故发生单位以及区生态环境局。
(2)责任报告人:辐射事故发生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应当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辐射事故及其隐患。
3.4.3 报告方式
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先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并随后补充书面报告。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三类。
(1)初报: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2)续报:对初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总结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发生辐射事故后,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区级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工作。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区政府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随着事态发展,由市政府根据需要向国务院、驻渝部队请求支援。
重大会议、活动期间,敏感时期和敏感区域发生辐射事故时可向上调整响应级别。发生跨区县的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决定是否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搜救遇险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同时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2)隔离疏散。根据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4)应急监测。发生辐射事故后,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划定安全区域、制定监测方案、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危害控制。区生态环境局调集人员、设备,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6)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由区政府牵头及时开展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市生态环境局、事件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善后有关工作。
(1)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对死亡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并按规定给予抚恤。
(2)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3)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一般、较大事故,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事发地镇街组织调查,调查结果报区政府,必要时可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直接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地点及简要经过;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3)事故调查经过;
(4)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6)事故性质;
(7)事故责任者责任、认定依据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事故的主要教训、工作措施建议;
(9)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10)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向事发地区政府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向市政府提交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组建全区辐射事故抢险救援队伍,支持社会性专业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辐射事故抢险救援队伍要加强日常训练和演习,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辐射事故专家库,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生态环境局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应急物资。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现场处置人员的通信联系,保障现场应急处置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整合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运输保障力量,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区生态环境局要鼓励有关单位大力推进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配备,不断提高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
区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确保应急处置需要。
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关部门应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1)对核与辐射事件和险情信息不按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处置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件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
(4)其他情形。
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常识,提高公众的核与辐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加强职工的核安全与辐射防护、风险防范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区生态环境局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每次演练均应有完整记录和总结报告,每次应急任务及演练任务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根据应急任务和演练结果对应急计划和应急实施程序进行修改。
根据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5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就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非密封放射源物质的分类可参照放射源的分类准则进行。
(1)辐射事故
主要是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2)放射源
指用天然或人工放射性核素制成的、以发射某种辐射为特征的制品。
(2)撤离
将人员由受影响地区紧急转移,以避免或减少来自核事故烟羽或高水平放射性沉积物等引起的大剂量照射。
(3)去污
通过某种物理或化学过程去除或降低污染。
(4)干预
任何旨在减小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动。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区级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步废止。
附件1 大渡口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工作组职责
一、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区应急局局长、事发地镇人民政府镇长和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指挥长,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主要职责:
(1)决定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
(2)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
(3)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辐射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
(4)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
(5)收集掌握事故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二、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医保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商务委、区城市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和事发企事业单位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区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汇集、研判、上报辐射事故信息,并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发布一般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和结束应急状态。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性物质;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危害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会同区应急局发布区级预警信息;负责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技术指导和援助请求。
区公安分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性物质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发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协助事发地镇街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
区应急局:负责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辐射事件的有关调查处理工作,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发布一般预警信息。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救治;负责受照人员剂量重建、体表监测和去污,居民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居民远期健康效应评估和医学随访,参与制定饮水和食品限制计划;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涉及放射性药品的辐射事故调查处理,承担放射性药品安全应急工作;配合制定并实施食品限制计划,配合参与辐射事故发生时的污染监测。
区交通局:负责参与、协调涉及交通运输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负责辐射事故抢险救援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组织指导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提供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的水文水利资料。参与做好涉及农田、渔业、畜牧业和野生水生生物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受污染粮食作物、牲畜、家禽的处理;配合相关部门指定和实施农产品限值计划;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涉及林业部门主管的森林、林地、草地、野生陆地动物及自然保护区内发生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牵头下开展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实施监督,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区级部门起草新闻通稿,协调举行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区民政局:协助区政府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抚和善后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电信运营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事发区域通信畅通。
区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部门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放射源贮存场所及周边火灾的应急处置;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分队参与应急救援;在事故救援专家指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被困人员进行救助。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事故区域安全用水、照明等,协助完成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客观报道辐射应急各方面的情况。
事发地镇街:负责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故现场,组织群众疏散、撤离,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事发企事业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提供事故风险评估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附件2 大渡口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值班电话
大渡口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值班电话
序号 |
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区政府办公室 |
68085001 |
2 |
区生态环境局 |
61510901、15998965606 |
3 |
区公安分局 |
65367075、68830238 |
4 |
区应急局 |
68937131 |
5 |
区卫生健康委 |
68953660 |
6 |
区市场监管局 |
68847775 |
7 |
区交通局 |
88613900 |
8 |
区农业农村委 |
68835575 |
9 |
区民政局 |
68086089 |
10 |
区经济信息委 |
68562743 |
11 |
区人力社保局 |
68109227 |
12 |
区财政局 |
68173366 |
13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88379209 |
14 |
区商务委 |
18423187848 |
15 |
区城市管理局 |
68412319 |
16 |
八桥镇 |
68832141 |
17 |
建胜镇 |
68568411、68550768 |
18 |
跳磴镇 |
68535237 |
19 |
新山村街道 |
68832327 |
20 |
跃进村街道 |
68846108 |
21 |
九宫庙街道 |
68832122 |
22 |
春晖路街道 |
68680783 |
23 |
茄子溪街道 |
68553703 |
附件3 大渡口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
大渡口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
辐射事故等级 |
响应级别 |
组长/ 副组长 |
综合 协调组 |
应急 监测组 |
污染 处置组 |
医学 救援组 |
应急 保障组 |
舆论 引导组 |
社会 稳定组 |
善后 工作组 |
特别重大 事故 |
Ⅰ级 |
√ |
√ |
√ |
√ |
√ |
√ |
√ |
√ |
√ |
重大事故 |
Ⅱ级 |
√ |
√ |
√ |
√ |
√ |
√ |
√ |
√ |
√ |
较大事故 |
Ⅲ级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事故 |
Ⅳ级 |
√ |
√ |
√ |
√ |
○ |
○ |
○ |
○ |
○ |
跨区域事故 |
Ⅱ级 |
√ |
√ |
√ |
√ |
√ |
√ |
√ |
√ |
√ |
跨区域事故 |
Ⅲ级Ⅳ级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待命(不到岗,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承担一定应急职责,做好启动准备),√表示启动(到达责任岗位开展工作)。
附件4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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