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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府于2025年3月14日发布了大渡口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大渡口府征地预公告〔2025〕1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情况和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通知》(渝规资﹝2021﹞721号)文件精神,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大渡口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
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信函或当面提交方式,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体身份证明材料。(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8号(金桥大厦一楼);邮编:400084;联系电话:68928078;联系人:朱忠伟。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6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到大渡口区跳磴镇人民政府或沙沱村村委会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6日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预征收跳磴镇沙沱村五社、七社集体土地38.0477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大渡口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大渡口府发〔2021〕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预征收跳磴镇沙沱村五社、七社等2个社集体土地38.0477公顷,其中:农用地35.7619公顷(含耕地17.8525公顷),建设用地2.2858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市政府土地征收批复红线图为准。
预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附件1。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大渡口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
二、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附件2。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区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8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庆市大渡口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大渡口府发〔2021〕19号)文件中附件2执行。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按照《重庆市大渡口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大渡口府发〔2021〕19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1.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含坟墓)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含青苗费3000元)。
2.坟墓按照单人坟1000元/座、双人坟1500元/座标准予以迁坟补助,由坟主的近亲属按照迁坟通知约定时间前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按无主坟处理。
3.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25000元/亩进行补偿。
4.镇、村等出资建设的公路、灌溉水渠、健身活动场地等公益和公共设施的补偿,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补偿。
三、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263名(具体名单以区政府最终批复为准),其中沙沱村五社125名、沙沱村七社138名,安置补助费按照3.8万元/人发放。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三种方式。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即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
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后,该户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搬迁时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
1.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按照《重庆市大渡口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大渡口府发〔2021〕19号)第二十条规定执行,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本区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
(1)临时安置费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
(2)自建安置补助按照征地红线内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支付。
(3)搬迁补助费按照协议户2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
2.安置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重庆市大渡口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大渡口府发〔2021〕19号)第二十三条等文件规定,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1)应安置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1020元/平方米)购买。
(2)搬迁补助费按照协议户2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选择安置房临时过渡的拆迁户按照每次1000元/户分两次计发。
(3)临时安置费按照安置房安置人员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过渡期24个月内(含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过渡期从第25个月开始仍未进行安置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安置房交付后再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房安置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拆迁户按照应安置面积给予4068元/平方米的安置房引导奖励,若在规定时限内拒绝签约以及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不给予此奖励。
(5)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130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260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9840元/平方米)购买。
(6)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9840元/平方米)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7)本协议安置房屋物管费补贴权益,在该安置户将该安置房的产权变更给非直系亲属后自动取消,由产权变更后的业主自行足额承担缴纳物管费,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全额标准收取。
3.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的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重庆市大渡口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大渡口府发〔2021〕1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等文件规定,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1)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9840元/平方米。
(2)搬迁补助费按照3000元/人支付,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
(3)临时安置费按照货币安置人数计发,每人每月300元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
(4)房票购房,住房安置对象选择房票购买我区指定的商品房房源,按照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给予2034元/㎡的房票引导奖励,货币安置款和引导奖励款的总和以房票方式进行支付、结算,具体房票购房流程详见附件3。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措施
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部分政策摘抄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征地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者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
补贴年限 |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 |
15年 |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 |
14年 |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的 |
13年 |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的 |
12年 |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的 |
11年 |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的 |
10年 |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的 |
9年 |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的 |
8年 |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的 |
7年 |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的 |
6年 |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的 |
5年 |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 |
4年 |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 |
3年 |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 |
2年 |
(三)补贴标准。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年。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情况。涉及生产经营活动搬迁的企业,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考虑生产经营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房屋的企业,其建(构)筑物、附作物、设备设施等企业资产,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进行征地拆迁补偿(设备配套模具,办公、库存、闲置以及未投入生产等相关的设备,不纳入评估范围)。
1.从事农业生产、工业加工、商业服务三大类分别制定搬迁补助标准。
(1)农业类:经济作物种植企业须持有合法证照,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移栽费;水产养殖企业的搬运补助费在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按养殖水域面积3000元/亩计算(水域面积测算按第三方测量机构测量为准)。
(2)工业加工类: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搬迁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设备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由评估机构依据评估净值计算搬迁补助费。
(3)商业服务类:经营仓储、回收站、商场、超市等企业,按照实际经营情况,给予企业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2.为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管网等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无法提供实际安装发票的,按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3.房票购房工作情况说明
基本养老保险咨询电话:68908321(区人社局)
征地补偿政策咨询电话:68109066(跳磴镇)
68928078(区土储中心)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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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顷、人 | |
权属单位 |
本次征地前总面积 |
本次征地前耕地面积 |
本次征地分类面积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
其中:耕地 | |||||||||
跳磴镇 |
沙沱村 |
五社 |
41.1762 |
19.2196 |
19.1367 |
17.7807 |
8.8851 |
1.3560 |
|
125 |
七社 |
22.5979 |
11.5713 |
18.9110 |
17.9812 |
8.9674 |
0.9298 |
|
138 | ||
合计 |
63.7741 |
30.7909 |
38.0477 |
35.7619 |
17.8525 |
2.2858 |
|
263 |
附件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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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亩、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 ||||||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
征地面积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金额 |
安置补助费 |
两费合计 | |||||||
支付后有结余 |
支付后无结余 |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
补偿金额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安置补助费补足部分 |
补偿金额 | |||||
跳磴镇沙沱村五社 |
287.0505 |
6.3 |
542.5254 |
125 |
3.8 |
790.8927 |
1265.8927 |
|
|
|
|
1808.4181 |
跳磴镇沙沱村七社 |
283.6650 |
6.3 |
536.1269 |
138 |
3.8 |
726.5627 |
1250.9627 |
|
|
|
|
1787.0896 |
合计 |
570.7155 |
6.3 |
1078.6523 |
263 |
3.8 |
1517.4554 |
2516.8554 |
|
|
|
|
3595.5077 |
附件3
房票购房工作情况说明
一、房票及房票购房
(一)房票定义。房票是征收实施单位依据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货币安置款与购房引导奖励总金额,以票据形式向被征收人出具的专属凭证。该凭证具备货币属性,被征收人可凭此向本区指定的、接受房票购房的房地产开发商购置商品房,涵盖住宅与非住宅等各类房产类型。
(二)实施单位职责。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与跳磴镇人民政府作为集体土地征收房票安置的核心实施单位,在房票全生命周期管理中分工协作:一是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房票的设计制作,建立电子化与纸质双重台账,记录房票基本信息、发放进度等;同时,承担房票余额兑付审核、最终结算复核及资金申请支付等工作。二是跳磴镇人民政府负责房票核发、日常业务办理,包括房票挂失补办、更换登记;审核房地产开发商提交的结算申请,初审后报送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建立房票使用动态台账,实时跟踪房票流向与使用情况,涉及上述相关资料的个人档案存档等工作。
(三)适用范围界定。房票仅适用于建桥C区拓展区570亩征地项目红线范围内,且已依法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货币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项目范围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红线图及相关批复文件为准,被征收人身份需经征收部门审核确认。
(四)支付选择原则。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时,需填写《房票支付选择确认书》,明确货币安置款的支付方式为房票支付或纯货币支付。选择房票支付的,需同步签署《房票使用承诺书》,确认已知悉房票使用规则与权益。
二、房票票面金额
(五)金额构成。房票票面金额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货币安置总金额,依据《集体土地征收货币安置协议》约定的货币安置标准计算。二是购房引导奖励,按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2034元/㎡计算,应安置面积以征收部门核定的《安置面积确认表》为准。
三、房票使用规则
(六)实名制管理。一是初次使用,房票票面记载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时需与购房人身份信息完全一致。二是多次购房,持有人需多次购房时,应在首次购房网签备案后,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向跳磴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原房票原件及复印件、征收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首次购房合同及房票使用确认书、新购房意向证明(如认购协议)、填写《房票余额更换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重新核发等额新房票。三是赠与转让,房票转让需双方共同到跳磴镇人民政府办理,提交双方身份证、转让协议、原房票、征收补偿协议等材料,经审核完成实名变更登记,转让后原持有人丧失房票权益。四是挂失补办,房票遗失后,持有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挂失申请,携带身份证、征收补偿协议,填写《房票挂失补办申请表》,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补发新票,新票标注“补办”字样及原票信息。
(七)使用期限规定。一是期限计算,房票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12个月,以自然月计算,有效期届满当日24时失效。二是逾期处理,逾期未使用的房票,持有人需在失效后15个工作日内,携带集体土地征收货币安置协议、房票原件、身份证等材料,向跳磴镇人民政府申请兑付。兑付金额仅为货币安置款本金,购房引导奖励自动失效。
(八)票面金额使用要求。一是使用方式,房票可一次性或多次使用,每次使用需房地产开发商在房票背面填写使用记录(金额、日期、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是购房引导奖励兑付,余额兑付时,系统自动核算房票使用比例(使用≥80%,凭《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房票余额兑付申请表》,全额兑付2034元/㎡购房引导奖励;使用<80%,仅兑付剩余房票金额,奖励不予发放)。
(九)金额不足处理方式。当房票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购房人需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将差额部分存入房地产开发商指定的监管账户,并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开发商确认款项到账后,方可签订合同。
四、房票的制作、核发、领取、使用与结算
(十)闭环管理机制。
1.制作,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印刷技术制作房票,含唯一编号。每套房票一式二联(存根联、结算联),制作完成后登记入库,建立《房票印制台账》。
2.核发,跳磴镇人民政府在被征收人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核发时需核对被征收人身份证、安置协议,填写《房票核发登记表》,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同步将房票信息录入,生成电子档案。
3.领取,被征收人凭身份证原件、安置协议原件到跳磴镇人民政府领取房票;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公证);领取后签署《房票领取确认书》,明确安置义务履行完毕。
4.使用,购房前:持有人与开发商达成购房意向后,开发商核验房票编号、持有人身份证号、有效期、房票金额、余额等信息的真伪;签约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使用确认书》,明确房票支付金额、剩余金额、违约责任等。合同需加盖公章;签约后:开发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签备案,并将备案证明复印件提交跳磴镇人民政府。
5.结算,一是开发商结算,网签备案后,开发商整理以下材料申请结算:房票原件(结算联)、房票使用确认书原件、购房合同原件、网签备案证明原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结算申请书(加盖公章);跳磴镇人民政府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3个工作日内复核,无误后按进度支付房票使用金额的95%,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办理后支付房票使用金额的5%。购房款须支付到开发项目监管账户。二是持票人余额结算,取得《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后,持有人携带以下材料申请余额兑付:房票原件(持有人联)、房票使用确认书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余额兑付申请表;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
五、房源
(十一)房源的确定。房源是指接受房票的房地产开发商可售新建商品房。房源必须是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售期房或现房。区住房城乡建委和新晟发公司负责审核商品房房源,房地产开发商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接受房票的开发项目可售房源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提供给街镇。区不动产中心及时办理所购商品房房产证。本征地项目指定的商品房房源为:
序号 |
房源小区 |
套数 |
建筑面积参考区间(㎡) |
销售参考区间价格(元/㎡) |
备注 |
1 |
大渡口上悦城小区 |
46 |
71.80-97.07 |
8261-9264 |
|
2 |
领琇长江项目小区 |
12 |
98.93-99.9 |
9180-10810 |
|
3 |
锦绣原麓小区 |
6 |
131.92-132.09 |
14524-14552 |
|
4 |
佳兆业滨江四季小区 |
39 |
119.68-143.6 |
11500 - 12000 |
|
5 |
揽江阁小区 |
97 |
77.38-90 |
9000 -10000 |
|
小计 |
200 |
|
|
| |
6 |
恒大商业门面 |
57 |
21.72-166.75 |
7000-10000 |
|
7 |
绿地城门面 |
20 |
34.27-316.42 |
4000 -8000 |
|
小计 |
77 |
|
|
|
六、房票工作流程图
附件2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题目
关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送审稿)》(以下简称《公告》)的起草说明。
二、说明内容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1.文件制定背景
(1)区政府于2025年3月14日发布了大渡口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大渡口府征地预公告〔2025〕1号),目前,该项目社会风险评估为低级,相关备案工作已完成(详见附件2-1);预征地范围内的资产清理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期已到(详见附件2-2)。
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通知》(渝规资﹝2021﹞721号),2025年4月29日我中心牵头,召集区财政局、区规资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准备报区政府审定后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文件制定依据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通知》(渝规资﹝2021﹞721号)、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会会议纪要和区委十三届第159次常委会会议纪要
(二)文件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重庆市大渡口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2.征求意见情况
大渡口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上位法依据草拟《公告(送审稿)》,通过会议方式征求区财政局、区规资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委、跳磴镇等单位意见之后形成了《公告(送审稿)》,并经本中心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审核后,按照规定送贵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文件主要内容
《公告(送审稿)》的主要内容是对我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570亩)征收项目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联 系 人:朱忠伟
联系电话:68928078 18623058259
附件2-1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函
附件2-2
清理调查公示情况说明
附件3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公告(送审稿)》主要依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通知》(渝规资﹝2021﹞721号)。
附件4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
文件名称:《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送审稿)》 |
起草单位:重庆市大渡口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审核人:周颖 |
合法性审核意见: 为持续有效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切实维护被征地项目内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稳定,我区依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结合本区实际起草制定《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送审稿)》。经审核认为:该公告符合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制定程序合法,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重庆市大渡口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2025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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