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建议升级到Internet Explorer 9及以上版本或者安装Chrome内核浏览器获得最佳浏览体验。查看详情
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大渡口区2026年巨灾保险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计划编号:DDK26C000
采购项目名称:大渡口区2026年巨灾保险
采 购 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中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
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录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重庆中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的委托,对大渡口区2026年巨灾保险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最高限价(元/年) |
磋商保证金 (元) |
成交人数量 (名)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大渡口区2026年巨灾保险 |
900000 |
0 |
1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财政预算资金,资金已到位,采购预算900000元/年。
磋商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
(一)一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本项目接受法人公司授权分支机构参与磋商,分支机构参与磋商的应提供法人公司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自身名义参与磋商的授权书(同一法人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单位,否则按无效处理)。分支机构参与磋商的,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的地方,应为该分支机构;供应商要求“法定代表人”的地方,应为该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特定资格条件:
供应商具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保险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提供复印件);
(一)供应商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入“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标书在线获取”处→搜索该项目,并在项目信息右侧点击“在线获取”按钮。完成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本次磋商不提供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和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或获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注: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获取电子标书无须CA证书,CA证书仅用于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开标解密。
(三)竞争性磋商公告所附竞争性磋商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按照以下三种采购文件获取方式完成网上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才被视为依法获取了采购文件,否则其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将被拒绝。
1.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公告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入“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标书在线获取”处→搜索该项目,并在项目信息右侧点击“在线获取”按钮,即可完成采购文件获取。
2.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公告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在意向采购公告界面,点击采购公告右上方的“获取采购文件”按钮→系统会自动链接进入到该项目“电子标书在线获取”界面,供应商只需点击“在线获取”按钮,即可完成采购文件获取。
3.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公告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在意向采购公告界面,供应商点击采购公告附件下载按钮,系统会自动链接进入到该项目“电子标书在线获取”界面,供应商只需点击“在线获取”按钮,即可完成采购文件获取。
即:若供应商未通过以上获取采购文件方式完成采购文件的下载、获取,供应商将无法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注意事项:本项目为重庆市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项目,首次参与电子招投标的供应商须申请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账号密码、办理CA证书(办理CA证书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下载电子电子响应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互联网在线响应,具体操作流程请下载项目公告附件《采购公告附件(投标人必看手册)》进行查看。因未注册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账号、未办理CA证书、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或磋商响应失败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CA证书的办理流程: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招投标中心”→“相关下载”栏目,下载附件《重庆市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投标人办理正式CA签章流程手册》,并按照其中要求操作。
2.电子响应文件制作: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招投标中心”→“相关下载”栏目,下载“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工具下载_64(含32位)”、“统一签章客户端(正式版)” 安装包,并按照《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证书签章版)》、《【供应商必看】政府采购(CA版)供应商投标前软件安装手册》要求操作。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2026年2月 日)起三个工作日。
(五)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
1.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2026年2月 日)起五个工作日。
2.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0.00元/包。
(六)电子响应文件递交
1.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递交方式,供应商于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入“在线开评标”栏目,在“我的投标项目”→“在线投标”板块内找到对应响应项目,进行电子响应文件递交。
2.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2月 日北京时间13:30。(以电子招投标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其他时间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送达)。
(七)磋商信息:
1. 磋商开始时间:2025年2月 日北京时间13:30
2.磋商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在线磋商方式,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持CA证书和可以上网的电脑(用于在线磋商的电脑必须带有摄像头和麦克风、声卡等功能),于规定的磋商开始时间前30分钟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 开评标大厅”,进入电子开标室完成在线准备。在线磋商开始后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引导来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视频在线磋商、在线二次报价等工作。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也可以持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用于在线磋商的笔记本电脑必须带有摄像头和麦克风、声卡、等功能)、无线网卡于磋商开始时间前,到达线下指定磋商地点参加在线磋商。供应商线下持对应设备到线下指定磋商地点参与在线磋商都是由供应商主观自行决定。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或参与在线磋商的,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线下指定磋商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6楼)。
注:电子招投标系统磋商开始时间前的30分钟是供应商自主在线准备环节时间(是否在线准备由供应商主观决定,在线准备环节意义在于提前测试CA证书与当前电脑设备运行环境是否正常),在线准备环节不具备签到意义,特此声明。
(八)其他补充事宜
1. 供应商如未在规定解密时长(系统默认30分钟解密时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现场响应情况进行延长/变更解密时长)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情形约定:
(1)因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系统客观原因影响解密时长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长。供应商在不能正常解密的情况下,供应商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启用上传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方法作为补救措施;在规定的解密时长内,供应商既不解密,也未提供电子备份响应文件作为补救措施的,视为供应商主动放弃对该项目的响应资格。
(2)因供应商主观原因未在规定解密时长内完成解密工作的,且未在规定解密时长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启用上传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方法作为补救措施或者申请启用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后仍不在规定解密时长内提供有效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情况,都视为供应商在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无效且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供应商需熟悉了解整个政府采购电子化开评标全过程。具体电子化采购规则以及操作指南请下载项目公告附件《采购公告附件(投标人必看手册)》(《重庆市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投标人办理正式CA签章流程手册》和《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证书签章版)》、《【供应商必看】政府采购(CA版)供应商投标前软件安装手册》),并按其对应手册要求完成操作。
无。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同一合同项(分包)下为单一品目或非单一品目核心产品品牌的货物采购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磋商的,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
(四)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五)超过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六)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则按无效处理。
(八)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
(九)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联系人:姜老师
电 话:023-68830509
地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东楼2楼
(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中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冯老师
电 话:19122482820
地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1039号附33号2-1
(三)电子招投标系统技术指导:重庆港澳大家软件产业有限公司
客服联系电话:023-88158029(工作日) 18183107831(节假日)
(四)CA数字证书办理服务平台:
1、CA数字证书:网证通
联系人:刘娟
电 话:023-63010240(工作日) 18996098460(工作日)
2、CA数字证书:东方中讯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晓伦
电 话:023-88257082(工作日) 13983787460 17623094654(节假日)
(五)监督部门: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
电话:023-68173323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
|
包号及名称 |
数量/单位 |
备注 |
|
大渡口区2026年巨灾保险 |
1 |
|
(一)保障对象
大渡口行政辖区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到大渡口区出差、旅游、务工的人员及抢险救灾的救援人员等。
(二)保险责任
1.自然灾害救助保险
保障其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下列列明的自然灾害导致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或依据地方救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付的救助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自然灾害包括:
暴风、龙卷风、飑线、沙尘暴、台风、热带风暴;
雷击、暴雨、洪水;
暴雪、冰雹、寒潮、雪崩;
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
地面塌陷、地裂缝、突发性滑坡、崖崩、山体崩塌、泥石流;
干旱、森林草原火灾。
2.拥挤踩踏救助保险
保障其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参加群众性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法或依据地方救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付的救助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
保障其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或依据地方救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付的救助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市政设施伤人救助保险
保障其在保险期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不含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的赔偿或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突发事件特指: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市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行道树、大树、路灯、井盖、道路)、市政广场、市政公园管理不善导致人身伤亡。
5.火灾惠民保险
(1)人员伤亡救助保险:保障其在保险期间内,所有居民(包括常驻人口、流动人口、外籍人员、抢险人员、救援人员、医护人员等)在承保区域内因居住场所(不包括改成商业用途的住房)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医疗救助费用。
(2)家庭财产救助保险:保障其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居住场所内(不包括改成商业用途的住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保障对象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6.精神病人伤人救助保险
保障其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人肇事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或依据地方救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付的救助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7.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保险
保障其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或依据地方救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付的救助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重大恶性案件是指:
(1)致死或死伤多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2)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爆炸、放火、投毒及绑架等案件;
(3)同一地区连续发生的对群众安全感造成较大影响的系列案件, 如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或打、砸、抢事件,或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
(4)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恶性刑事治安案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群死群伤恶性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监管羁押场所异常案事件。
8.恐怖活动救助保险
保障其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或依据地方救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付的救助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9.火灾爆炸物救助保险
保障其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法或依据地方救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付的救助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0.公务人员执法伤亡救助保险
保障其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内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遭遇第三方暴力抵抗或妨碍执行公务,导致公职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或地方救助条例及相关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1.应急费用补偿保险
保障其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被保险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具体费用包括:
(1)救灾安置费用
救灾安置费用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为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被保险人为受灾人员提供的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支出。
(2)紧急救援费用
紧急救援费用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
(3)善后处置费用
善后处置费用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金额、进行善后等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第三方专家发生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2.重大交通事故救助保险
保障其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法或依据地方救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付的救助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赔偿限额
|
序号 |
险种 |
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万元) |
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万元) |
其中每人医疗费用救助限额(万元) |
人伤免赔额(万元) |
|
1 |
自然灾害救助保险 |
6000 (其中重大交通事故救助保险全年累计赔偿责任限额1000万元,应急费用补偿保险全年累计赔偿责任限额5万元) |
3000 |
15 |
2 |
0 |
|
2 |
拥挤踩踏救助保险 |
15 |
2 |
0 | ||
|
3 |
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 |
15 |
2 |
0 | ||
|
4 |
市政设施伤人救助保险 |
15 |
2 |
0 | ||
|
5 |
火灾惠民保险 |
15 |
2 |
0 | ||
|
6 |
精神病人伤人救助保险 |
15 |
2 |
0 | ||
|
7 |
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保险 |
15 |
2 |
0 | ||
|
8 |
恐怖活动救助保险 |
15 |
2 |
0 | ||
|
9 |
火灾爆炸物救助保险 |
15 |
2 |
0 | ||
|
10 |
公务人员执法伤亡救助保险 |
15 |
2 |
0 | ||
|
11 |
应急费用补偿保险 |
5 |
/ |
/ |
/ | |
|
12 |
重大交通事故救助保险 |
100 |
2 |
2 |
0 | |
|
13 |
家庭财产救助险 |
每户救助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每户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金额为2000元。 | ||||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服务期: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合同一年一签。如成交供应商未达到磋商文件及合同约定的保险服务标准,采购人有权不再续签保险合同。
第一年保险费用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第二年根据第一年保险赔付情况和约定比例,动态调整第一年保险费用,即第二年保费=第一年保费*调整系数。具体调整比例如下:
|
序号 |
调整因子 |
调整系数 |
|
1 |
上一年综合成本率≤60% |
0.9 |
|
2 |
60%<上一年综合成本率≤75% |
0.95 |
|
3 |
75%<上一年综合成本率<100% |
1 |
综合成本率计算方式=(实际已决赔款支出+防灾防损费用)/实收保费。
当调整系数大于1时,采购人有权重新进行采购。成交供应商愿意以第一年保费续签保险合同(具体保费以第二年财政预算为准)的,采购人可以以第一年保费续签保险合同。
(二)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验收方式:本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履约验收。
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磋商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一)合同签订时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一年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二)合同签订后,30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一年合同金额100%的款项。
(三)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四)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还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处理,对因供应商违约扣缴的履约保证金,依照罚没财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方式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竞争性磋商以在线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视频在线磋商。在视频在线磋商前,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等进行审查。
(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电子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
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电子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3.因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本项目接受法人公司授权分支机构参与磋商,分支机构参与磋商的应提供法人公司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自身名义参与磋商的授权书(同一法人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单位,否则按无效处理)。 4.分支机构参与磋商的,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的地方,应为该分支机构;供应商要求“法定代表人”的地方,应为该分支机构负责人。 |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 | ||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 |||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 | |||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按“第一篇三、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三)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 ||
|
(二)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按“第一篇三、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 |
|
(三) |
磋商保证金 |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足额交纳所投包的磋商保证金。 | |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执行。供应商可于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有效性审查 |
电子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 |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 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 | ||
|
响应方案 |
每个包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
2 |
完整性审查 |
响应文件份数 |
电子响应文件数量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
3 |
响应程度审查 |
实质性响应 |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以※号标注的部分、第三篇以※号标注的部分。 |
|
磋商有效期 |
电子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 ||
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三)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电子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电子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电子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电子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电子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文件电子化上传。供应商通过书面形式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者加盖公章并将澄清等文件扫描为PDF格式,上传至“问题澄清”输入框中的“澄清附件”中。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上签署等文件都要以PDF格式上传到“问题澄清”输入框中的“澄清附件”(澄清附件只允许一个文档上传,所有上传文件都应归到一个PDF文档当中)。
(五)本次项目采取的是视频在线磋商方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必须在电子开标室及时响应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和磋商小组的磋商邀请,并及时点击“在线谈判”按钮,参与视频在线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质量)、商务条款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以线上形式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电子档(PDF格式),如供应商通过线上方式提交,还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电子档(PDF格式)。
(七)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将签字后的书面承诺扫描成PDF格式,在二次报价环节,可以点击“报价附件”按钮→“上传文件”按钮,完成书面承诺电子文件的上传。
(八)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参加正式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线上方式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系统界面会自动提示,供应商须完成以下步骤:
①点击“二次报价”按钮,进入二次报价界面。
②在“本轮报价”里输入第二次报价的金额。必须在“报价澄清内容”填写核心产品/主要标的的最终单价(货物类)。若需上传二次报价单价明细表或者其它相关承诺附件,可以点击“报价附件”→“上传文件”按钮,完成二次报价单价明细表或者其他相关承诺附件的上传。
③提交报价,然后完成二次报价表签章,二次报价就操作成功了。
注:
1.供应商参与报价轮次由磋商小组决定,以上报价流程仅作为报价轮次(包含首轮初始报价)为二次的情况,若有多轮报价情况,供应商多轮报价流程可参考以上报价流程往复操作即可。
2.已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最后一次报价为准。
(九)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电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服务、商务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
(十)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商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所有都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若供应商的服务部分为0分,将失去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资格。
|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值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
1 |
磋商 报价 (30%) |
30分 |
满足磋商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
对小微企业的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注: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
|
2 |
服务部分 40(%) |
10分 |
理赔流程 对供应商提供本项目理赔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接报案、理赔响应时间、现场查勘、定损及赔付结案等)进行评分: 方案内容无瑕疵得10分; 方案内容有1处瑕疵得8分; 方案内容有2处瑕疵得6分; 方案内容有3处及以上瑕疵的得4分; 未提供得0分。 |
方案中所称的“瑕疵”指: ①方案出现内容缺项、表述不完整或缺少关键分析点; ②缺乏科学合理性,存在逻辑漏洞、常识错误; ③表述前后矛盾、无连贯性; ④方案安排并不适用本项目特性或不利于本项目的目的实现; ⑤方案内容中包含其他项目名称,或出现与本项目不相关的其他内容; ⑥内容空泛,无具体方法或内容; ⑦现有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的情形。 上述任意一种情形为1处瑕疵。 |
|
10分 |
培训宣传 对供应商所提出的整体培训宣传工作方案(包括不限于培训宣传计划、内容、形式等进行详细阐述,根据阐述内容的系统性和可评估性进行评价等)的全面性、合理性、有效性及可操作性进行评分: 方案内容无瑕疵得10分; 方案内容有1处瑕疵得8分; 方案内容有2处瑕疵得6分; 方案内容有3处及以上瑕疵的得4分; 未提供得0分。 | |||
|
10分 |
防灾防损 供应商应就本项目保险的防灾防损重点工作、专业技术支撑、人员组织保证、具体实施计划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根据阐述内容的专业性、逻辑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价。 方案内容无瑕疵得10分; 方案内容有1处瑕疵得8分; 方案内容有2处瑕疵得6分; 方案内容有3处及以上瑕疵的得4分; 未提供得0分。 | |||
|
10分 |
实施方案 针对本项目的难点和重点、项目的特殊性及具体性,作出具有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重点难点明确、公平合理科学、有专业针对重点难点的方案,有针对该项目的组织架构、人员职责明确清晰、责任到位。 方案内容无瑕疵得10分; 方案内容有1处瑕疵得8分; 方案内容有2处瑕疵得6分; 方案内容有3处及以上瑕疵的得4分; 未提供得0分。 | |||
|
3 |
商务部分 30(%) |
5分 |
经营评价结果 根据供应商所属法人机构最新(2023年)经营评价结果进行打分: 获评A类的得5分; 获评B类得2分; 获评C类及以下得1分。 |
提供2023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最新公布的关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评价结果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5分 |
综合偿付能力 根据供应商所属法人机构最新(2025年第三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打分: 240%(含)及以上得5分; 220%(含)-240%(不含)得2分; 200%(含)-220%(不含)得1分; 180%(含)-200%(不含)得0分。 |
提供2025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
8分 |
2025年第一季度风险综合评级 根据供应商所属法人机构在中国银保监会已发布的2025年第一季度的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进行打分: 季度评级为AA级及以上得8分; 季度评级为A级得4分; 季度评级为BBB、BB、B级得1分; 季度评级为C级及以下的得0分。 |
提供C-ROSS中国银保监会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结果,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
8分 |
2025年第二季度风险综合评级 根据供应商所属法人机构在中国银保监会已发布的2025年第二季度的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进行打分: 季度评级为AA级及以上得8分; 季度评级为A级得4分; 季度评级为BBB、BB、B级得1分; 季度评级为C级及以下的得0分。 |
提供C-ROSS中国银保监会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结果,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
2分 |
监管处罚 供投标人及在渝所属分支机构在2024年12月1日(含)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单位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或市内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情况,以出具书面处罚决定书时间为准。 未受处罚的得2分,受到处罚或未提供的得0分。 |
1份处罚决定材料(同1文号下)视为1次处罚。 提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出具的书面材料或网站上公布的信息截图或提供未受处罚书面承诺(格式自定),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
2分 |
服务业绩 根据供应商所属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2023年以来承保过类似保险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该部分最高2分。 |
同时提供保险合作协议和保险单相应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无业绩或不能证明其同类业绩的不得分。 |
(一)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1.供应商为非联合体参与磋商的,对小微型企业给予 10 %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二)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电子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参加磋商;
(三)供应商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缴纳足额磋商保证金;
(四)供应商所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 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签署或盖章;
(五)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六)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
(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八)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九)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十)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十一)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时适用);
(十二)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的(不接受合同分包时适用);
(十三)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竞争性磋商文件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与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竞争性磋商邀请书,项目服务需求,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合同草案条款和格式合同,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
(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电子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电子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电子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一)电子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电子响应文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2.电子响应文件组成
电子响应文件主体内容由“第七篇 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 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进行编写,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电子响应文件必须根据《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证书签章版)》手册第五章内容,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报价一览表信息填写、页码关联、电子响应文件电子章签署、下载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等工作。否则有可能影响评审小组对电子响应文件的评审。
(二)联合体(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时适用)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磋商。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篇”)。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联合协议,共同联合协议中应确定主办方(主体),代表联合体进行磋商和澄清。共同联合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及协议合同金额,并将共同联合协议装在“第七篇 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二)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的电子响应文件中。在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到“在线开评标”→“我的投标项目” →“在线投标”处。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中的主办方(主体)代表联合体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联合体参与磋商业绩计算,按照共同联合协议分工认定。
7.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该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8.以联合体参与磋商的,共同联合协议中应确定主办方(主体),代表联合体进行磋商和澄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主办方(主体)出具。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篇”)。
(三)磋商有效期:电子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四)磋商保证金:
1.供应商提交保证金金额和方式详见“第一篇 五、磋商保证金”;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1供应商在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电子响应文件的;
2.2供应商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5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成交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五)修正错误
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2.若供应商所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函的初始报价与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报价一览表所展示的响应报价不一致时,以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报价一览表所展示的响应报价为准。
3.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六)电子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 电子响应文件一式一份,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时请提交通过投标文件制作系统下载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若因系统或CA证书异常原因无法正常解密,供应商须在电子开标室向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提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电子招投标系统会对电子备份响应文件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一致性进行核验,若供应商操作失误,后果自行负责。
2.电子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 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七)响应文件的递交
1.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按照《全程电子化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签章版本)》第七章流程操作。
2.须提交的相关原件(如果有):应完整封装,且在封套上注明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于磋商开始时间前30分钟内完成现场递交(例如:磋商开始时间为上午9:30分,那现场原件递交开始时间为上午9:00分)。相关原件递交地点同线下指定磋商地点一致。
(八)响应文件语言:简体中文
(九)供应商参与磋商人员及参与人员证明原件
1.参与磋商人员要求: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2.参与人员证明原件要求: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必须准备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在磋商环节开始时表明本人身份是否符合供应商磋商代表的身份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名称以及采购执行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1.2.9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系统依法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截图证明(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状态截图证明流程: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在线开评标”→“我的投标项目”→找到该项目点击“查看详情”进行项目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信息截图);
1.3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范本可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
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供应商成交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1.5%。
账户名称:重庆中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分公司
账户号码:310002930920010313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宫庙支行
供应商成交后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渝发改收费〔2023〕115 号执行。
(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起二十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备案;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管理要求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未按要求公告及备案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公告及备案。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
(六)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供应商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成交供应商,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信息专栏。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计划编号:
甲方: (采购人)
乙方: (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
磋商项目名称 |
数量 |
综合单价 |
总价 |
服务时间 |
服务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小写): |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
|
一、服务要求
|
|||||||
|
二、考核方式
| |||||||
|
三、付款方式 (一)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以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时间:。 (二)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以方式向乙方支付。 …
(按财政支付、采购人支付及支付方式等分别填列) | |||||||
|
四、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 | |||||||
|
五、其他约定事项: 1.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3、本合同一式肆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 |||||||
|
需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
供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授权代表: (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 | ||||||
|
备注: |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二)明细报价表
二、技术部分
(一)服务响应偏离表
(二)其他资料(根据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的要求自拟)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二)其它优惠服务承诺(格式自拟)
四、资格条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人公司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自身名义参与磋商的授权书(如有)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五)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六)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如有)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一)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磋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电子响应文件壹份。
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我方同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保证金。
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供应商(公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编:
联系人:
年 月 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明细报价表
明细报价表
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
序号 |
名称 |
相关信息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11 |
|
|
|
|
|
|
12 |
总计 |
| |||
注:1、请供应商完整填写本表。
2、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技术响应偏离表
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
序号 |
采购需求 |
响应情况 |
差异说明 |
|
|
|
提醒:请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以及电子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磋商项目技术需求”中所列技术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3、响应情况栏中应当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且必须标注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在电子响应文件中的位置(页码)。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服务响应偏离表
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
序号 |
磋商项目商务需求 |
响应情况 |
偏离说明 |
|
|
|
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以及电子响应文件中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服务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可扩展
3、响应情况栏中应当注明具体内容,且必须标注具体内容在电子响应文件中的位置(页码)。
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其它优惠服务承诺(格式自拟)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人公司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自身名义参与磋商的授权书(如有)
格式自拟。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在 (供应商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电子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签署或盖章) (签署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办理并签署电子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注: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电子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五)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
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六)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一)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 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 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人,其他人员 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 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人,其他人员 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
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供应商盖章。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竞争性磋商文件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40009 渝ICP备2022002862号-1
渝公网安备50010402000118
部门街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