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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大渡口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大渡口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全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安全管理,规范限额以下小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强化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区住房城乡建委草拟了《大渡口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广大市民朋友于七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大渡口区住房城乡建委质安站,或邮箱发送至312429189@qq.com。
重庆市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4月2日
大渡口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了加强全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大渡口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工程定义和范围】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或者无法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小型建设工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
1.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各类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2.限额以下的房屋扩建、改造(含局部拆除)、保修、修缮、加固工程;
3.限额以下的电梯改造工程中的土建工程;
4.限额以下的市政道路、设施设备的改造修缮工程;
5.限额以下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新建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除外);
6.限额以下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工程;
如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进行调整的,本办法规定的限额以下标准相应予以调整。
(二)其他行业工程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公路、水利(水务)、园林绿化、环保、通信、电力、文物、公用等专业工程,以及城市更新工程(含背街小巷整治工程、架空线路入地工程等)、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市政公用管线改移工程等。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国防动员办)、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建桥工业园区发展中心[A1]等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应按照市级部门确定的工程划分标准,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纳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的具体标准,并将划分标准报区建设施工暨既有房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规章等对限额规定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小型工程风险分级】根据作业复杂度、危害程度,将纳管项目分为“高风险”和“低风险”两类,投资额>100万元或建筑面积>500㎡、在人员密集的既有房屋施工、涉及变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小型工程属于高风险项目。具体如下:
1.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但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小型工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但工程投资额≤100万元的小型工程;
2.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小型工程;
3.电梯改造、更换、拆除工程中的土建工程;
4.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小型工程;
5.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小型工程;
6.涉及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槽)土方开挖的小型工程;
7.涉及搭设高度24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的小型工程;
8.涉及起重吊装工程的小型工程;
9.涉及《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小型工程。
不含上述情形的判定为低风险小型工程。
以上限额以下高风险小型工程主要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其他行业工程类参照执行,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风险分级标准,并将分级标准报区建设施工暨既有房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零星作业定义和范围】本办法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1.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管道、环保设施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2.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室外防盗网安装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
3.地下管道、管沟等清淤疏通作业;
4.小型临街广告牌、夜景照明及景观布置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5.公共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6.住宅区、公共场所绿化枝叶修剪;
7.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8.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零星作业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作业活动的许可审批、安全监管另有规定的,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在居民住宅、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不涉及公共区域)进行的零星作业安全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特殊情况】限额以上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应按规定办理规划、施工等建设手续;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责任、管理要求、保障措施等事宜按照区住房城乡建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渡住建发〔2024〕153号)执行,《通知》未尽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责任、禁止行为、管理程序和要求按照区住房城乡建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渡住建发〔2024〕82号)执行,《通知》未尽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投资进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任何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是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工程委托合同或者协议书。
2.开工前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装饰装修工程需额外提供装饰装修方案;完工后 5 个工作日内申报注销;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施工;支持鼓励委托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工程监理或建设管理;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指导及教育培训。
3.将工程信息登记表、安全生产承诺书张贴在工程主要入口处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
4.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制止。
5.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需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6.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变动的,施工前需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实施;涉及增加使用荷载、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影响房屋安全的,需先委托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再按上述流程获取设计方案并委托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涉及动土作业的,查清地下管线情况,按规定签订保护协议,组织制订并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涉及拆改燃气、电力等管道及设施的,事先征求管道权属企业意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拆改完成后经管道权属企业安全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8.及时支付工程资金,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
9.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报建手续,不得违法分解工程规避许可。
10.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和要求。
(二)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还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施工必须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
2.必须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3.施工前,督促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特点及风险,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事项及安全管理要点;交底资料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
4.申报信息登记时,需提供施工、作业专项方案。
第七条【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承揽小型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应向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提供技术服务、提示安全风险和参与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应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机构)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及房屋管理机构(含各类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公租房、廉租房、国有公房等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前哨”的作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与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和巡查、管理等物业服务管理职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违规动火作业、违规使用易燃保温材料等行为应当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零星作业业主安全生产责任】委托生产经营单位或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在零星作业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安全生产信息,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安全指导。
(二)对于涉及高处作业(特指专门或者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零星作业,应督促承揽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应督促被委托人和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四)应依法自觉接受、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依法依规对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承揽小型工程施工作业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开展施工或作业活动,确保安全,配合落实信息登记工作。
2.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
3.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熟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不得安排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施工或作业前,现场管理人员需开展全面风险辨识评估,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4.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5.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现场人员正确穿戴、使用防护用品。
6.涉及特种作业的,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7.涉及吊装、动火、悬吊、挖掘、拆除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及其他危险作业的,确认现场符合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作业,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8.依法落实对地铁隧道、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动土作业的,根据查明的地下管线情况制订保护方案并落实;施工现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规定管理。
9.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高处施工或作业等危险作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按法律法规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0.严格落实封闭管理、噪声和扬尘控制等规定要求。
11.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和要求。
(二)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必须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明确施工计划、工艺技术、安全保证措施、人员保障、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存档;严格按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3.强化安全管理,依法依规配备专业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
4.现场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特点及风险,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事项及安全管理要点;交底资料共同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
5.配备与承接工程专业、规模相符的注册建造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作业前组织班前安全生产喊话,就当班作业任务、完成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开展培训,并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穿戴使用情况。
6.在人员密集的既有房屋施工作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作业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其他高危作业内容,应编制专项作业方案,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查同意,确认现场符合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作业。
7.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险情时,现场负责人立即组织施工人员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
8.严格划定作业区域,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实施动火作业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监管原则】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职责法定、“三管三必须”、业务相近、分级负责的分工原则和全过程、全覆盖、全范围的监管原则。按照“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各镇街与各区级管理部门协调联动,实现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能知道、能落责、能监管、能处置。依据“基于风险、差别监管”的工作原则,重点加强对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区安委会建设施工暨既有房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在区安委会的指导下,区安委会建设施工暨既有房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各行业部门(单位)、各镇街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牵头建设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探索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手段和路径。
第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依据《大渡口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区发展改革委(区国防动员办)、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依职责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收集镇街上报的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相关资料,建立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监管台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开展巡查检查;对巡查发现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登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或依法查处;依法对镇街移送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结合部门实际可制定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指引和管理制度,指导镇街对高风险小型工程实施重点监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等查违执法部门依职责统筹指导查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中出现的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四条【其他行业部门职责】 区教委、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等综合监管部门或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政府公共物业管理部门,应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各自行业领域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区属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落实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工作;收集掌握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相关资料,建立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监管台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开展巡查检查;对巡查发现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登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或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相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轨道、交通、水务、电力、油气、燃气、通信等专营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组织实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或者零星作业,应依法履行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镇街职责】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结合辖区工作实际,明确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牵头科室,统筹协调相关业务与执法科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组织实施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向村委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及房屋管理机构收集掌握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相关资料,建立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管台账;组织村委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及房屋管理机构开展常态化巡查等工作,对辖区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对巡查发现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登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或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村社职责】各村、各社区应受理职责范围内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信息和材料,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管台账;开展常态化安全巡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受理职责范围内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完工核销材料,动态更新监管台账,对已完工逾期未申报的,及时复查核查。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公安监管场所、监狱、码头、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区域以及其他依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场所内实施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或者零星作业由其管理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第四章 登记和检查
第十八条【登记制度】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作业前主动申报登记有关信息和材料。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工程,由所在物业服务单位受理登记信息和材料,物业服务单位应建立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管台账,定期报送至村委会、社区。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外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由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受理登记信息和材料;村委会、社区应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管台账,汇总物业服务单位报送的台账后,定期将监管台账报送至镇街。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登记有效期为1月,逾期未开工的,应及时告知受理单位,并在重新开工前进行二次登记。该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者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第十九条【登记材料】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工程应当登记以下信息,并提交申报材料。
(一)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类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渡住建发〔2024〕82号)开展登记工作。申请登记资料:
1.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详见附件1)。
2.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书、业主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
3.装修单位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装修施工合同复印件、装修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 (如更改原有水电线路,需提供水电线路图)。
4.安全生产承诺书。
5.涉及高风险装饰装修类小型工程等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情形的,应提供该企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提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涉及增加使用荷载,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以及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涉及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建设小型工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渡住建发〔2024〕153号)开展备案工作。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提供管道燃气企业出具的意见材料;涉及动土作业且经查明有地下管线的,应提供与地下管线权属或者运营管理等单位签订的安全保护协议。
(三)其他类别的小型工程申请登记资料:
1.基本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2)。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房屋登记手续等。
3.工程委托合同或者协议书。
4.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安全生产承诺书》(详见附件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安全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5)。
5.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
6.涉及高风险小型工程或者危险作业的,应提供施工、作业专项方案;涉及高风险小型工程等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情形的,应提供该企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提供管道燃气企业出具的意见材料;涉及动土作业且经查明有地下管线的,应提供与地下管线权属或者运营管理等单位签订的安全保护协议。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零星作业应填写零星作业登记表(详见附件3),应当登记作业时间、地点、雇请单位或者人员、特种作业证件及其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条【安全巡查制度】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分级分类安全巡查制度。
(一)各镇街负责组织村委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及房屋管理机构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指导村委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及房屋管理机构,建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日常巡查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下发整改通知并立即劝阻、制止、督促整改;劝阻、制止无效的,锁定证据,及时向属地镇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应重点巡查“九小”场所、“三无”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内的装饰装修等小型工程施工,以及动火和建筑保温材料作业,应对气瓶、焊接设备、可燃保温材料等易燃易爆材料及动火施工设备重点检查,确保全量纳管和安全巡查到位;对未申报登记、未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行为,可依照相关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等相关约定,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对于存在危及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可按程序报告镇街后,采取暂停施工用电、用水等临时应急措施。
各镇街应组织“双随机一公开”安全巡查和定期巡查。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双随机一公开”安全巡查,重点排查未申报登记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情况。定期巡查根据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情况差异化开展。其中,零星作业在作业时段内巡查不少于1次;低风险小型工程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巡查不少于1次,且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高风险小型工程,应加密巡查频次,在完成信息登记并开工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首次安全巡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巡查不少于2次,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
(二)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日常管理相关工作;应组织“双随机一公开”安全巡查,巡查频率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项目不少于10个(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不足10个的,应全覆盖检查)。按照“镇街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对于镇街报送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登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依法查处或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核销制度】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申报完工核销,巡查人员应对完工情况予以现场核实确认,实现闭环管理;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物业服务单位或房屋管理机构受理汇总后报送至村委会、社区;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外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由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受理;各村委会、社区应动态更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监管台账,及时调整工程状态。
超过合同工期5个工作日且未申报完工核销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物业服务单位、房屋管理机构及村委会、社区应及时进行复查核查,确已竣工的及时更新监管台账,调整工程状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释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投资进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或零星作业,并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单位是指行使商业物业、工业物业及其他用途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公司,包括商业物业服务企业、园区管理公司、园区运营公司、产业服务公司及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司。
第二十三条【例外】临时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和违法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许可报建的违法建设行为,以及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者应当停控的其他违法建设活动或者违法生产作业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监管,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区安委会建设施工暨既有房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生效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
2.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
3.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登记表;
4.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本)
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本)
6.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或零星作业违法行为报告单(示例)
7.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管台账(范本)








附件1
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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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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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号/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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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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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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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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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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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施工 项目内容 |
装修施工期:年月日 至年月日 施工延期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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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施工 人员留宿 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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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确认 |
本人自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文件要求提供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相关资料,并对其负责。 本人已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或《室内装饰装修安全承书》,且已知晓全部内容及权利与责任,并自愿承诺遵守。 本人(同意/不同意)施工人员留宿,现至小区管理处登记,同时确保相邻业主或使用人不受妨碍。 如因本人装修原因,造成房屋主体损害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签署人(业主):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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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企业:
签字(章):
年月日 |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
经办人(盖章):
日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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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申请登记资料:1.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书 、业主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合同复印件。
2.装修单位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装修施工合同复印件、装修 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 (如更改原有水电线路,需提供水电线路图)。
3.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附件2
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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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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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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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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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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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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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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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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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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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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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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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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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 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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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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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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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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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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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在对应项目上打√) |
3.公路工程4.水利工程5.园林绿化工程 6.通信工程7.电力工程8.公用工程 9.其他专业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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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合同额等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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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施工内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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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工期 |
年月日-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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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高风险项目 |
是□否□ |
是否涉及危险物品 |
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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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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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房屋登记手续等。 2.工程委托合同或者协议书。 3.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施工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 4.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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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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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个人)应准确提供工程基本信息,确认是否归属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否涉及使用危险物品。 2.申请单位(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3.如涉及高风险小型工程或者危险作业,按《大渡口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要求还需提供其他具体资料。 4.本表一式两份,登记机构和办理人各留一份。 | |||||||








附件3
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登记表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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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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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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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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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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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请单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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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特种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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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 人员、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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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督促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护,遵守安全相关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消防设施、易燃易爆物品、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安全管理要求。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承诺时间:年月日 | |








附件4
安全生产承诺书
(范本)
:(街道办/镇政府/建桥工业园区发展中心[A2])
(个人/公司/单位)将对位于
(地址)的 (项目名称)进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现对施工安全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工程不属于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未将应该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已委托 (施工单位名称)开展施工活动,经核实,其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三、施工过程中将做好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公共安全防护,并督促施工单位遵守施工安全相关规定,施工过程落实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消防设施、易燃易爆物品、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安全管理。
四、坚决遵守施工、消防、结构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主动要求或及时制止施工单位可能造成安全风险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本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确认无误,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若违反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或公章)
身份证号: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承诺书
(范本)
:(街道办/镇政府/建桥工业园区发展中心[A3])
(公司/单位)将对位于
(地址)的 (项目名称)进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或零星作业,现对施工安全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建设单位未将本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施工作业前全覆盖开展人员教育,保证其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保证所有作业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对施工现场开展全面风险辨识评估,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三、施工过程中将做好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公共安全防护,并严格落实施工安全相关规定,施工过程落实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消防设施、易燃易爆物品、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安全管理。
四、施工完成后负责现场清理及恢复性工作,并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确保无质量安全隐患。
五、坚决遵守施工、消防、结构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可能造成安全风险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本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确认无误,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若违反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或公章)
身份证号: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或零星作业违法行为报告单
(示例)
(行业主管部门名称):
经查实,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 项目(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或零星作业)中存在 违法行为。我单位已书面通知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现向贵单位报告,请贵单位协同依法处理。
(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部门签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管台账(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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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镇街 |
村、 社区、园区 |
物业服务单位 (房屋管理机构) |
工程名称 |
工程类型 |
合同开工日期 |
合同竣工日期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是否属于高风险(填是或否) |
行业主管部门(若不涉及填否) |
登记日期 |
工程状态 |
实际竣工日期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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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电话 |
名称 |
电话 |
未开工 |
实施中 |
已竣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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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时间:
注:1、工程类型填写对应序号:①.住宅装饰装修类、农房住宅、其他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公用工程、其他专业工程; ②.零星作业
2、工程状态对应打√。
[A1]删除建桥工业园区发展中心
[A2]删除建桥工业园区发展中心
[A3]删除建桥工业园区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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