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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烟草专卖局关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0-03-31

重庆市大渡口区烟草专卖局

关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未成年人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局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大渡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4月6日(公告之日起7日内,以发送时间为准)。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见附件。

三、 联系部门及方式:大渡口区烟草专卖局,联系人:何娇,联系电话:023-68950992。

四、 公众提交意见、建议的途径:可通过传真(023-68831134)、电子邮件(277092586@qq.com)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重庆市大渡口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重庆市大渡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三条 重庆市大渡口区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四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定所限,无法都给予准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 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设备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七)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九)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一)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十二)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三)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七条 一般区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不受间距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政府鼓励发展的连锁经营企业;

(二)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

(三)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烟酒商店、便利店、食杂店;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休闲、商场、农家乐等服务行业;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含住宿的酒店;

(四)军队营区、工地、厂矿、封闭式景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内零售点;

(五)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或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持证零售户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或在安置后6个月内搬迁至政府安置场所经营,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九条 残疾人、烈士遗属、低保户等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申请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

凡原占道经营的摊点迁入门店内经营,在原经营场所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辖区内重新申领的,不受间距限制;申请人迁至原经营场所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辖区外其他门店经营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

第十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一)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五年的;

(二)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不满五年的;

(三)因涉烟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不满三年的;

(四)在涉烟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不满三年的。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九条设置的零售点限享受优惠政策一次。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

(一)经营场所与住所入口分设;

(二)经营场所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门沿中心位置。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口(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不包括经营场所内相对独立的仓储、办公等场所。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不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大渡口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施行。原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大渡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渡烟局〔2015〕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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