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北京精信嘉业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日期: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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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发改发〔2024〕38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北京精信嘉业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北京精信嘉业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我委在“大渡口区产教融合基地项目监理”招投标活动中查实,你公司在参加该项目招投标活动时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大渡口区产教融合基地项目监理”项目业主为重庆市旅游学校、重庆大晟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为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该项目于2024年2月5日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该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标。你公司在前期重庆市招投标电子系统录入时,未正确录入监理费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导致系统无法正确进行评标基准价计算,对评标过程造成了一定影响。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47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上述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研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9《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47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不良行为严重程度分别扣3、6、12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记3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算。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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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