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评标专家鞠*勇不良行为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日期: 2024-09-04

渡发改发〔2024148

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评标专家鞠*勇不良行为记分的

行政处理决定书

*勇(A0***24):

我委在“大渡口组团H分区H07-3/04号地块大区景观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查实,你在参加该项目开标评标活动时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大渡口组团H分区H07-3/04号地块大区景观工程”于202478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系统抽取鞠*勇作为该项目评标专家,其同意参加评标后,系统显示应签到时间为1130分。12点整,鞠*勇未能到场评标。系统自动开始补抽应急专家后,鞠*勇于1220分到场,迟到50分钟。你的行为属于《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4《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1项“非特殊情况评标迟到30分钟以上”的情形。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上述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研究,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1项“非特殊情况评标迟到30分钟以上,记1分”的规定,决定对鞠*勇(A0***24)记1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算。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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