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日期: 2024-10-29

渡发改发〔2024187

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行为

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委在“大渡口I30地块南侧道路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查实,你公司在参加该项目招投标活动时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大渡口I30地块南侧道路项目”为电子化招标项目,于202492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你公司作为该项目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递交了投标文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撤回投标文件,但在开标环节,你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解密投标文件。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2条款之“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你司上述行为属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上述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研究,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5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记2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记2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算。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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