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重庆川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日期: 2024-10-29


渡发改发〔2024188

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重庆川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重庆川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委在“大渡口组团H分区H07-3/04号地块项目正式用电施工工程(第二次)”招投标活动中查实,你公司在参加该项目开标评标活动时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481日,“大渡口组团H分区H07-3/04号地块项目正式用电施工工程(第二次)”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你公司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活动。202482日至202485日,该项目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你公司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202489日,该项目中标通知书送达你公司,确定你公司为中标人。

2024814日,你公司向招标人重庆景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关于<大渡口组团H分区H07-3/04号地块项目正式用电施工工程(第二次)>放弃中标资格申请书》,申请放弃中标资格。2024821日,招标人向你公司送达《关于取消大渡口组团H分区H07-3/04号地块项目正式用电施工工程(第二次)中标人资格的函》,明确取消你公司中标人资格。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7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形。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上述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研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9《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7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记3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记3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算。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1029

关于给予重庆川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